夫妻一方可否以自己家暴為由,起訴離婚?

時間 2021-05-11 11:38:43

1樓:彬彬有法

家暴是離婚的法定理由,所以可以起訴離婚。

遭受家暴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這是毫無疑問的,並且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要求對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2樓:韓麗律師

小王是否如願,這個還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的。一般情況下,小王是可以如願的。

一、協議離婚

結婚自願、離婚自由是中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小王認為自己對妻子沒有了感覺,是可以離婚的,這個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小王希望結束自己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可以先與妻子進行協商,如果妻子願意離婚,直接可以協議離婚,也省去了小王大費周章的實施家暴來「製造」家暴的證據來訴訟離婚。

二、訴訟離婚

如果小王願意離婚,而配偶不願意離婚,那麼就會涉及到小王去製造證據來要求離婚。小王要製造的證據也不僅僅是家暴,小王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法院可以依法判決離婚的情形的證據材料全部收集好:

1、小王可以去找人同居;

2、小王可以實施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小王可以去賭博、吸毒,然後屢教不改;

4、小王可以堅持分居達兩年等。

小王可以將上述材料全部收集到位,然後向法院起訴離婚。那麼,小王收集到的證據是一定要小王的配偶來質證的,如果小王的配偶對於上述證據都認可,那就沒有問題,一定可以離婚;

如果小王的妻子對上述的材料不認可呢?就小王所製造的家暴證據而言,小王的配偶可以說是那是雙方的情趣,不存在家暴(當然這個還是要根據案件中所組織的證據來具體分析的)。

如果小王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情節全部製造出證據來,一定是可以達到離婚的。

三、通過這樣的情況離婚的不利後果

如果小王是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去做的,小王雖然能夠離婚,但是,小王也會因此而產生損失,例如: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因為小王的情況是會被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另外,因為小王的家庭暴力行為可能會涉及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犯罪;小王「存在」著嚴重的暴力傾向,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上,小王是沒戲了(假定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四、小王的再婚問題

如果小王是因為找了心儀的人而採取這樣的方式離婚,那麼那個心儀的人難道會不害怕那一天小王對自己也沒有感情了,再採取這樣的方式走一遍;

如果小王不計畫再婚,小王的這種行為從法律上來說,是可以行得通的,但是,從道德上看,小王的行為是會被譴責的。

3樓:虛汗

任何情況都可以起訴離婚。

但就象結婚需要兩個人同意一樣,離婚也會考慮雙方的意見。

在具體實踐中,法律(包括司法解釋)規定了某些情節出現了的情況下"應予判決離婚」,比如家暴、吸毒、外遇、犯罪入獄、等等。

但這是指上述情節的「受害者」提出離婚,法院在一審即可判決離婚。

而如果是施加者提出,法院還得考慮對方的意願。

家暴是違法行為,法律的判決,應該體現「提倡守法,懲罰違法」的原則,否則法律無法自洽,它在自殺,它在通過判決提倡別人違反自己。

所以,除非對方點頭同意,否則,如題這種理由,會在法官以很輕蔑的語氣中被駁回。

4樓:jindi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夫妻一方可以以自己被家暴為由起訴離婚。

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無過錯方可請求家庭暴力施暴者賠償損失。

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

5樓:

公序良俗是有辦法解決的。比如判處離婚的同時,再判刑若干年或按照家暴程度判罰更嚴重的刑罰。

我覺的這個方案對於哪些想離婚而不得的人,是個好事。從而避免讓他們犯下更嚴重的罪行。

6樓:不會思考的蘆本葦

你朝法實證主義家們真厲害。公序良俗大口袋用的真是666。

司法的救濟職能的第一性都不理解,就在這跟你談公序良俗。

施暴人當然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他有什麼權利需要通過司法救濟?被施暴人當然有權尋求司法救濟,這是天經地義的。

對雙方而言,如果施暴方起訴,那就是駁回起訴的問題,根本沒有對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判斷的餘地。而只有被施暴方起訴,才涉及對訴訟請求的實體判斷問題。

主觀權利的救濟是原則,客觀外生秩序的維持是例外,拿例外當原則,這個理論水平太高惹不起啊。

7樓:

我覺得挺好的,結了婚就不應該離,任何理由都不應該離。(除了重婚,重婚應該判定後結的無效,先結的依舊存續。)家暴了按故意傷害處置,該進監獄進監獄,和婚姻無關。

吸毒賭博乙個道理。和他人同居的,分居的,強制回歸,維持婚姻。

沒做好和對方綁一輩子的就不要結婚。

8樓:子君

我覺得要看情形,家暴的嚴重程度。畢竟,弱勢方身臨其中,受各種因素影響,可能會喪失一定的判斷力,做出的決定未必對自己有利。像籤了生死狀的殺人案件,法律一樣不能諒解。

也許,需要有個第三方,幫助當事人走出來

9樓:寧輸輸

題目是「夫妻一方可否以自己家暴為由,起訴離婚?」 所以我不過多評價其他

答:可以!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法律上並沒有剝奪任意一方離婚的權利,即便是婚姻中的過錯方,依然有權利請求離婚,可以自行提起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四種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回答者

10樓:

這個問題我們團隊在做案子的時候遇到過,當時是一方與他人同居並提出離婚,另一方也認可對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但是不同意離婚。最後沒有判離。

我認為,從立法原意出發,婚姻法32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是為保護不具備這些情形的一方在提出離婚時,無論過錯方是否同意離婚,都能夠得到支援成功離婚,而不是為具備這些情形的人設定的。

如果提出離婚一方是重婚、同居、施暴等等的一方,還能得到法院支援離婚,那麼該條法律不是助紂為虐了麼?這會慫恿一些想要離婚的人故意去和他人重婚、同居、家暴妻子進而達到拋棄髮妻的目的,這明顯違反了社會道德,違背公序良俗,與婚姻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因此,我認為不能以自己家暴為由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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