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講了個笑話把B笑死了A需要賠錢或者坐牢嘛?

時間 2021-05-10 15:16:20

1樓:不理想的完美主義

在法律上看,a肯定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或過失殺人罪,因為他沒有這種主觀想法,自然就不會坐牢,至於賠錢,可以參考電梯勸菸案,法院最後判決,勸菸者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他願意承擔道義上責任,減少內心愧疚,選擇賠錢就另說。所以,a不需要擔心承擔責任,況且a如果有這種本事,甚至可以錄下來放給敵軍聽聽,說不定會有奇效,a就成功為國爭光,成為民族英雄,成就人生巔峰.

2樓:南京王尤律師

講笑話通常也不會導致死亡結果,所以講笑話與死亡之間也不能產生因果關係。

還記得電梯勸阻老人吸菸案,分食香蕉噎死案嘛?

放在以前可能真要賠一點,但是現在已經不再和稀泥了,所以不用賠。

3樓:最後一片葉子

賠錢或者坐牢,即對應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首先,針對刑事責任,一般來說,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由於聽了笑話而笑死不具有一般性,使得A不可能預料到講的笑話會導致B的死亡,即不存在故意,甚至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

那麼,例外的情形是什麼呢?那就是,如果A知道B聽了笑話會笑,且一笑就會死,因而,A給B講笑話的行為,就與B笑死的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使得A需要為B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即成立故意殺人罪。

其次,針對民事責任,基於前述分析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屬於意外事件,即在民事上,A的講笑話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也不具備因果關係,使得A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基於公平責任,也可以讓A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責任。

4樓:楊海弢律師

嘗試回答您的問題。

中國有句俗語:氣死人不償命。對吧。

笑死人償命嗎?基本和氣死的是乙個道理。

如果行為人A不是深知B存在某種特殊體質或身處一種特殊狀態下,笑能致其喪命;其所實施的逗笑致B死亡不擔負任何的法律責任。

如果笑致死要擔負法律責任,那麼相聲、喜劇演員就沒人幹了。

僅供參考 。

5樓:知否不知否

不需要,按照一般正常行為邏輯,笑是不會死人的,所以講笑話說幽默也是正常的社交行為。因笑而死在行為邏輯上是不正常的,既然這個正常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對方的死亡只能說是意外。

6樓:王貳柒

大前提:AB均是普通人,無特殊疾病、無特殊目的。

那麼B的死亡與A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A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如果這個大前提不存在,B有特殊疾病,不能接受較強的情緒波動,否則會身體不適甚至引發急性死亡等嚴重後果。

那麼,如果A明知B有該疾病,故意引發其大笑,或放任B可能會大笑這一情況的發生,那麼A對B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

如果A不知B有該疾病,巧了,B就犯病了。那麼A與B的犯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需要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但B犯病的場所需要考慮,如果B犯病的場所是A能力控制之內(比如A的家裡、車裡等),那麼A有救助的民事義務,比如積極報警或聯絡醫院、在B身上尋找藥物、與B的近親屬聯絡確認病情及急需藥物等等。

如果未履行該義務,應當會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7樓:老張

排除特殊情形,就一般人的情形,一般人的理解,這個問題類似於,你看了我的眼神,你掛了,你看了我的這個回覆,你掛了,你聽了一首歌,你掛了。等等。

8樓:「已登出」

從法律概念中「一般人」的角度來說不需要,除非A明知B有特殊體質不能大笑,故意引發B大笑致死,或A知道或應當知道B有特殊體質,疏忽大意過失致死,或A已知B有特殊體質,但認為自己的笑話不好笑,過於自信過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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