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閒置的房屋多年前免費給好友居住,多年後搬出卻向我索要其居住期間裝修費用,這費用在法律上有沒有道理?

時間 2021-05-08 00:58:04

1樓:六六六

多年經驗,窮的朋友可以交,但是你幫助了他他卻覺得理所應當的不給你回報,可以早點撇清關係了,畢竟你要不要是你的事情,他給不給就是他態度的問題了

2樓:無聊

沒有權利向你討要任何裝修費用,不管是不是單位的房子都一樣。但他有權把裝修附屬物能拆走的拆走,不能拆走的破壞,然後有義務把房子恢復原狀。因此在實踐中,如果有這樣的訴訟行為發生,部分法官會努力調解,要求你給予支付極少部分裝修費用。

本著物盡其用的精神,避免兩敗俱傷。但是只要你拒絕,法官絕不可能判決你承擔一分錢的裝修費用。然而在實踐裡,調解過程中假如你性格軟弱,就有非常大的可能遭遇到法官的壓制。

3樓:小紫

1讓他舉證他裝修房子的證據,包括裝修合同,房屋產權人同意裝修的授權(一般不會有的),房屋等相關證據。

2產生的裝修費用絕對是要有折舊的。一般住了3年就基本毀的差不多了。

4樓:霍sir

瀉藥。這個行為在民法上叫添附,他的動產和你的不動產附和在一起,按規定,你對添附物享有物權,因為你的不動產價值要高於他的動產的價值的,但是你應該補償對方。(一般而言,這有個前提是你也看得上他的裝修,因而有乙個許可的過程)

不公平是吧?覺得自己躺槍了,別急,法律還留給你乙個釜底抽薪的殺招——

他未經你這個物權人的許可,私自進行裝修,違背了你的主觀意志,對這種裝修的效果與風格,如果合你的意還好,不合你的意還要你接盤,這不扯的嘛。

你是物權人啊,腰桿硬氣點,蜀黍挺你。上乾貨:你有權基於你的物權,要求對方自行拆除,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你也可以自己拆除,之後向他主張拆除的費用,及對牆壁、地板等因拆除造成的合理損毀要求賠償。

他就算主張能成立,充其量就是個債權而已,但你是物權人,債權遇到物權,就是個戰五渣。

對了,對方未經你的許可,擅自裝修,本就是對你房屋的物權的一種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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