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帝判罪大臣時,其他大臣是否可以求情?

時間 2021-06-03 01:51:58

1樓:眾神共舞

皇帝如果要對臣下罪罰一般不是電視劇集說的那樣「誰誰誰·。。。推出午門斬首」 而是「交部議罪」 讓刑部、御史台等有關部門合議個意見交給皇上批准。合議的意見一般都有各朝法典進行參照。

在這個程式裡,其實給了很多說情和緩衝的時間。

當然,這個不是絕對的,有些君主在氣頭上會馬上下處罰決定(一般比較重),但這種情況實際上是皇帝的任性。在明朝呢,奇葩一點是,皇上不高興會先給大臣廷杖恩典(一丈紅),先洩了憤,然後再「交部議罪」。

明朝之前,大臣在皇帝面前多少還有點尊嚴,正所謂「君待臣以禮臣事君以忠」。明朝之後,哎,不說了,遇到朱元璋這個土財主什麼尊嚴都是浮雲。

2樓:

大部分情況下還是不怎麼行的吧沒能力的皇帝,聽信讒言,勸也沒用,搞不好株連;有能力的皇帝的話,自我意識強烈,如果當眾求情,那基本上屬於藐視皇權威信,自求多福吧。

3樓:陳甫鵃

這個問題問得不好。

奸黨罪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的一筆,起於大明律,清末廢除。奸黨罪中確實有言執宰大人德政的條款,而且懲罰極嚴厲。但這和犯罪求情不是一回事,而是指的是無端上書言大臣德政的阿諛之辭。

朱元璋時期引入這一罪名,是針對當時大臣結黨的現實而設定。當然,因為這條罪名的設定本身就完全不符合法理——以行為判定其思想,進而以思想定罪——原本為了制止結黨而做的設計,到了明朝中葉就成了朋黨傾軋時的殺人工具。比如《明史馮恩傳》裡,嘉靖就試圖用此罪將馮恩置於死地。

幸虧有聶賢、王庭相、夏言等人一力相救,才保得一條性命。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參考:《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118,http://ctext.org/wiki.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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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求情,這是中國政治史上的傳統,史書上到處都是例子。直言者有之,比如前趙劉皇后諫昭武帝殺廷尉陳元達事;反諷者有之,比如春秋時晏嬰諫齊宣王殺燭鄒事。到了明朝,規則變了,方法當然就得跟著改。

畢竟律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策略選擇得合適,即使是正式決策作出完畢,也仍是可以求情的。還是《明史馮恩傳》裡,王時中勸諫嘉靖時的話:

「恩疏毀譽相半,非專頌大臣,宜減戍」。當然,這種頂著皇帝氣頭的勸諫肯定沒有成功。直到後來等到了合適的時機,王庭相成功將罪名減輕到戍邊,堅持到馮恩的對頭汪鋐罷官,終於得到轉機。

所以呢,求情是可以的;無腦求情,搞不好就把自己牽連進去了。

最後一句是私貨:如此胡來的朝代,有什麼值得景仰的呢。

4樓:李博

決策形成之前,是可以的。當然,不會用求情的方式。

等正式決定下來了,怎麼可能再求情。

如果你是核心大臣,突然有一天發現你的朋黨被皇帝判罪了,而事前一點風聲都不知道的話,那麼還是趕緊收拾細軟,求乞骸骨吧。

電視劇集忽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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