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手段不能犯未遂的乙個小問題?

時間 2021-06-03 14:16:15

1樓:牙籤鋪

一般認為不能犯分為絕對不能犯和相對不能犯,絕對不能犯不可罰,不成立犯罪。相對不能犯成立未遂,屬於可罰的不能犯。

依照未遂犯的根據,現在理論界有三種不同的立場。

1、抽象的危險說。該說以行為人認識的情況為基礎,然後根據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認識的情況是真實的,是否對法益侵犯的危險。

如果一般人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有可能實現犯罪意圖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對不能犯)。相反,就成立不可罰的不能犯。通俗來說,是根據一般人的觀點來看行為人之所想是危險還是荒謬可笑的。

2、具體危險說,該說也是以行為人認識的情況為基礎,根據行為時,社會上一般人都認識來判斷是否有情況反映秩序的危險,有危險的成立未遂犯(相對不能犯); 反之,不危險的成立不可罰的不能犯(絕對不能犯),通俗來說是根據事前的一般人觀點來看行為人之所做是危險還是荒謬的。

3、客觀危險說。該說的宗旨是在行為發生後,事後通過科學的因果法則,由社會一般人針對當時的情況,去客觀評價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

2樓:仁者無敵

這三種情況均屬於犯罪未遂,應追究刑事責任。前二種是手段不能犯未遂,因其毒殺的手段本是具有可行性的,具有現實的法益侵害性,這個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罪過的性質,屬於可罰的不能犯。若他主觀上本來不是想下毒,而是認為白糖就可以吃死人,主觀認識錯誤,認為錯誤手段可以實現不法侵害後果,才屬於迷信犯,或稱不可罰的不能犯。

3樓:酸鹿丸子

從違法性和有責性來說

用無毒的藥物、白糖,是不能犯的未遂,不可能造成危險結果,沒有法益侵害的事實,所以不具有違法性。我們不能將乙個人的內心想法作為定案依據。所以這是乙個不可罰的不能犯,以無罪論處。

用毒劑量不夠的情況,已經下毒了,已經造成危險了,只是這個危險不能達到要命的程度,所以還是滿足了違法性的。因此,是殺人未遂。

這個有責性是指是否能夠承擔刑事責任

比如,12歲的小孩在刑法上是完全無責任能力人,這個小孩殺了人,違法,但不能定罪處罰。這個情況下,其監護人會因為沒有盡到監管義務而承擔一定的責任。

4樓:子不語

不能夠,傳統四要件理論可以解釋不能犯的問題,但是根據現在司法考試的主流學說,犯罪二階層理論,一旦犯罪人的行為本質上沒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的話(無毒之藥,白糖),即便存在四要件的部分吻合,也不能劃入犯罪的範疇。因此,前兩個案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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