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用第四方支付通道基礎上,可以自己給下屬商戶做清分嗎?

時間 2021-05-29 23:43:35

1樓:吳昊

不行,你描述的情況是人行明確打擊的違規行為,根據2023年人行217號文描述,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都是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二清」行為。

二、無證經營支付業務主要認定標準

(一)銀行卡收單業務。

1. 以平台對接或「大商戶」模式接入持證機構,留存商戶結算資金,並自行開展商戶資金清算,即所謂「二清」行為。

2. 從事其他收單核心業務,重點關注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等業務活動。

(二)網路支付業務。釆取平台對接或「大商戶」模式,即客戶資金先劃轉至網路平台賬戶,再由網路平台結算給該平台二級商戶。

1. 為客戶開立的賬戶或提供的電子錢包等具有充值、消費、提現等支付功能。

如何解決:

方法一:找持證機構(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平台大商戶接入,同時提交資訊開立二級商戶子商戶,資金進入平台賬戶(受到監管),根據交易明細,一一對應,清算給二級商戶(規避平台挪用商戶資金);支付通道可以由平台自行接入;

協議關係:平台-收單機構平台-入駐商戶

資金方向:渠道—收單機構—平台專戶—商戶結算賬戶;

方法二:接入收單機構、入駐商戶簽署三方協議(或兩兩協議),由平台轉交發起、或入駐商戶直接發起,為所有商戶在收單機構處建立商戶號,也就是商戶與收單機構一一簽署商戶協議,平台向收單機構或商戶收取一定費用,資金由收單機構直接清算給商戶,與平台完全無關;

協議關係:收單機構-入駐商戶(平台可以作為中介傳輸)

資金關係:渠道—收單機構—商戶結算賬戶;

兩種方式各有利弊。

2樓:Jiangxu

在整合多種支付方式上,這個就是第四方支付(也叫聚合支付)。如果沒有相關牌照,而把商戶的資金流轉到貴公司賬戶,由貴公司二次清分給商戶,這種是不合規的,建議的話還是走銀行或者支付公司。

3樓:

可以,並且某些聚合支付會提供分賬服務,譬如我司。

但是仍然存在政策風險。聚合支付的分賬,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你做二清,不是聚合支付做二清。具體政策風險的承擔是貴司。

第三方支付跟第四方支付是什麼意思?有區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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