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教育培訓機構報了班,中途由於各種原因想退班(還未上課),對方以簽訂合同(合同中寫明 因個人原因不能來上課的一律不能退費)為由不退,屬不屬於侵犯消費者什麼權益?

時間 2021-06-02 21:04:33

1樓:曾經種過幾棵樹

這種事兒處理起來很簡單。

第一步找到負責接待你的課程顧問,說退費。他無論怎麼說,直接說你許可權不夠叫校長和自己聊。

校長出來說退費,不退今天直接當場教育局+工商舉報。

退費這件事兒幾乎沒有上限,你這種情況我不知道購買課程時候送沒送你教材或者其他贈品,不影響二次銷售的話,全額退款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了。

不要怕任何形式的合同,因為合同肯定是不合規的。包括什麼手續費和退費公式,都是扯淡的。

記住教育機構幾個軟肋

1.辦學場地租賃方(商場,物業等)。

2.教育局(資質問題,收費合規問題)。

3.工商(納稅,發票等)

2樓:徐歆皓

沒有百分之百的標準答案,因為要證明該條款「可撤銷」或「不應被撤銷」需要更具體的理由。

另外,有些型別的培訓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這種情況是有規定的,比如某些高校的函授(學歷)班。

在沒有明確的專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是我審判,會結合具體情況來自由心證裁量。比如:學費金額是否較大,離開班時間還有多久(評估培訓機構是否還有時間補招其他新學員),培訓機構的實際損失是否遠小於學費,該合同是否屬於格式合同,是否沒有提示學員該條款的存在,等等。

3樓:許生

簡單講就是該條款類似於霸王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扣除一定手續費,我覺得是合理的,一分錢不退,還是有違合同公平原則。

4樓:Ms-X

這個算格式條款,但是我認為不屬於「單方面減輕合同一方義務」的可撤銷條款。如果說簽完合同後合同一方當事人隨隨便便找個理由就可以退掉了,那如何保障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當然對於格式條款培訓班必須有告知的義務(這點我相信他們肯定做到了),所以我覺得退錢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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