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網路熱傳的華東政法大學司法考試模擬題,如何分析?

時間 2021-05-31 15:22:10

1樓:沉小舟

我和我老婆關係不好我想乾掉她。。她每次和我吵架就會用頭去撞牆。有一次老婆腦袋受傷了醫生說不能讓腦袋碰撞否則有危險。我故意和老婆吵架她撞牆。。卒。。這算犯罪麼、?

如若換成每次吵架她就自殘老婆以為自殘不會受到傷害她記憶力不好會忘記上次自殘的記憶。 我故意和他吵架算不算故意傷害。。?

2樓:宋小律

來自大二不夠專業的法學渣渣的思考: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理由:

1、從認識因素(可能會發生危險)和意志因素(希望),並且其妻子確實遇害來看,好像構成故意殺人罪。

2、其妻子受王某邀約到虎園,下車也是因為王某用語言刺激導致妻子下車遇害。並且妻子受言語刺激會下車是王某根據與其長期相處的習慣摸索的,王某正是利用了她的習慣(大概率事件)使得自己的希望得逞。好比甲經常到乙的包子鋪買包子,有一天乙看甲不順眼,故意將準備好的毒包子在甲來買包子的時候賣給他,甲吃後中毒身亡。

乙就是利用了甲會來自己店買包子的大概率事件故意殺死了乙。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理由:

1、王某確實利用了其妻跟自己吵架後會下車這一大概率事件逼迫其妻下車遇害,但是,其妻為精神智力正常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在什麼場合該下車、不該下車具備分析和辨別能力(比如在高速路上行駛、瓢潑大雨中吵了架自己也會辨別啊,而此時還是在虎園),王某的言語刺激並未達到能夠完全支配其妻下車的程度,區別於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他人下車的行為。雖然刺激了其妻,但此時她是否下車的決定權完全由自己掌握,並且她注意到了園區的「禁止下車」警告牌,由於缺乏規則意識而冒然下車,之後遇害。所以與其妻遇害根本上存在因果關係的是妻子自己的疏忽大意。

2、個人認為這好比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中:教唆具有正常意識的成年人並且未使其產生錯誤認識、受到強制、脅迫的情況下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形。因為此時教唆者的教唆行為並未對被教唆自殺者產生完全或者較大程度的支配作用,自殺者完全有判斷和認識的能力,是否自殺最終還是取決於自身。

(類似於本案中其妻是否下車最終也取決於自身)

所以現在反過來看,我更傾向於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關於我自己舉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兩點理由中也被自己反駁了:

1、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都分析正確,但是憑後面的分析「妻子下車和王某言語刺激無根本上的因果關係」就可以反駁。雖然王某在這樣的認識和意志因素下實施了言語刺激,但與妻子遇害沒有根本上的因果關係。

2、王某是有利用妻子習慣(大概率事件)的心理和行為,具有可能的認識因素並且也希望其妻下車遇害,但問題彷彿又回到了反駁1的點上……其妻完全可以決定不下車啊(在虎園啊又不是在一般公路)並且舉的賣包子的例子也不恰當,因為甲經常在乙處買包子吃了都沒問題,乙賣給其他人的包子也沒問題,對於包子是否有毒沒有需要判斷的理由啊,完全沒有一點點防備,也即對於包子是否具有危險性是甲在正常情況下根據經驗不需要判斷的,有自信的理由的。而其妻在虎園下車,第一妻子應該預見會有危險而沒有預見(有預見的能力)第二,看到了警示牌仍然下車自己也有過錯。兩者不可同一而論。

3樓:西紅柿個番茄

不構成理由太長而且司考不存在會這麼考

就考故意殺人的因果關係而且事實這麼複雜給的條件又不夠充分(比如吵架的激烈程度下車以後死亡概率的認識 )反正我感覺除非做出拿刀子逼其下車類似的行為否則不成立故意殺人 (正常人都該懂不要下車吧 )

複習司考去了掰

4樓:你喜歡秋末嗎

構成故意殺人罪,從不作為的角度來看,丈夫有保護妻子不受傷害的義務,題目中丈夫和妻子生活多年,對妻子脾氣十分了解,在吵架之後完全可以預見妻子會開啟車門下車,可以在妻子開啟車門之前或過程中進行阻止, 但因為他想要達到妻子被老虎咬死的目的,從而放任妻子開門下車,任由妻子的生命法益陷入危險之中,最後導致妻子被老虎咬死,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

5樓:辣v椒

都別扯犢子了, 都怎麼學的乙個個的,鳳科大帝都怎麼教你們的,還1個月就司考了, 你們還想不想過了。

多明顯, 女方下車明顯是自擔風險的行為,男方根本不構成犯罪。 這裡根本不用考慮因果關係~

6樓:一言

我個人覺得李翔老師的三點答案最終都還是要圍繞刑法的因果關係來解釋。我個人嘗試以例子說法,未必正確。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分為兩步判斷:首先看是否具有條件關係(或者說事實上的關係),本案之中條件關係不存在爭議。其次看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判斷起來則是依據一般人預見可能的情況與行為人特別知道的情況

本案中來說,需要判斷的就是:王某的行為是否會導致被害人死亡,只要一般人能夠預見到或者王某能夠預見到則符合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我個人覺得,這種預見性是基於理性判斷,而並非感性希望

換句話來說,像雷擊案:甲希望乙死掉,讓乙下雨天出去跑步,結果乙被雷劈死了,這種因果關係的判斷典型屬於感性希望,但是換種情況,甲與乙去沙漠探險,甲想殺死乙,因為自己對於沙漠非常了解,知道每天下午三點左右湖邊都會有沙塵暴,於是就告訴乙下午的時候去取水,當日下午,乙在湖邊被沙塵暴刮走死亡。在這種案子中,甲與乙的死亡就應該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回到本案中,王某深知其妻子的習慣,也知道只要利用了這樣的習慣就能讓妻子陷入危險的境地。這不應該算作僅僅是感性的希望,更加是理性分析後一步步實施的結果。

那麼妻子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行為是否打斷了這種因果關係(或者說其行為是否屬於所謂自我答責)。我個人覺得沒有,通常來說被害人行為是否算作介入,需要從經驗法則上來說,舉個例子:遭受猛烈暴行的被害人在逃跑過程中闖入高速公路被撞死,日本最高裁判所給出的說法就是「考慮到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其闖入告訴公路的行為並非極其不自然」,從而肯定了因果關係。

在本案中,被害人妻子的行為看上去匪夷所思,但是基於王某為其設定的環境以及利用了她的習慣,我個人還是偏向於具有因果關係。

當然,這種經驗法則的判定很多時候是給予司法官個人對社會的認識,甚至和其知識構成有著密切的關係。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結果也實屬正常。

7樓:

既然是司考題目,就按照司考的標準和觀點來作答。

個人認為不構成犯罪。

王某激怒其妻子,不構成危害行為。

無危害行為則無因果關係,故不構成犯罪。

危害行為要求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實行行為(實行行為指具有法益緊迫危險的行為),其表現在於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王某在動物園激怒其妻子,刑法並沒有禁止,故不構成危害行為,不構成危害行為,自然不構成因果關係中的「因」。

一家之言,個人感覺從不作為的夫妻救助義務、先行行為、以及支配空間理論分析也有道理,但終歸感覺壓根不構成危害行為。可以參考13年卷二第五題,女友送軲轆鞋那個。

結論:模擬題害人,多做真題

8樓:

e看了諸多大牛的各種答案,各位分析的都很好,李菊福,看完之後我手賤挨個點了反對沒有幫助。

不是我譁眾取寵,而是不論各位答的有多精彩,多漂亮,而是大家回答之前一!定!要!審!題!

提問已經說了,這是一道司法考試模擬題,而作為司法考試,題目一共就兩種型別,一種是案例分析,一種是選擇題。

如果這道題做為案例分析出現在卷四,那麼我不是針對誰,而是在座的各位,都只能得一半的分!像這種題出現在卷四絕對不會是乙個封閉式的答案,而是乙個開放式的回答,那麼正確的答題方式應該是。括弧敲黑板括弧括回來

答冒號一,行為無價值理論觀點認為行為本身的惡即違法性構成,王某主觀上有殺害他人的故意,並且實施了殺害行為,即王某的行為以法律所不允許的方式提高了被害人法益的危險性,該危險性是現實緊迫的,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王某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並且王某不存在違法阻確事由,所以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即遂。

二,結果無價值理論觀點認為結果噁才是犯罪違法的構成,即已經出現危害結果括弧被害人的死亡括弧括回來,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被害人個人行為所導致,即被害人的下車行為,一般的人是不會在野生動物園標有禁止下車的地方下車,即使王某的行為不被法律所允許的提高了被害人的法益危險性,但是由於被害人的下車這一意外的介入因素,中止了王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係,所以被害人的死亡不因歸責於王某,王某實行了殺人行為,但是該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被中斷,所以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括弧我編不下去了,快誇我!括弧括回來

以上是案例分析題部分,括弧以上純屬抖機靈,大家看個樂就行,前方乾貨高能,大家做好準備括弧括回來那麼接下來就是選擇題部分,如果該題做為乙個選擇題,一般會出現在卷二前五十題,即單選部分,而答案設計一般會設計為

A故事殺人罪括弧未遂括弧括回來 B 故事殺人罪中止 C故意殺人罪括弧既遂括弧括回來

D無罪童鞋們,這是啥?這

這種題根本不用讀題題幹呀,這種題根據考試選擇題學渣三大定律,第二定律,三長一短選其短。

這道題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呀,所以今年如果選擇題碰到這道題,答題的童鞋們,自信而又大膽的填上答案,這道題我選C故意殺人括弧既遂括弧括回來

9樓:Guti十四

這道題,司考考生千萬別看其他解析,就按照李翔和其他司考老師的解題思路來。別去看其他解答。

如果是我,司考前看到這題無罪。司考後,構成故意殺人罪。否則,我良心上過不去。但是如果真的是王寶強這麼對馬蓉我支援寶寶無罪。

┐=( ̄ー ̄)

10樓:Jonny Sack

曾經的法律專業,刑法愛好者怒答一發:不夠成犯罪。

一,基於老虎叼人是乙個概率事件,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丈夫不存在作為或不作為的殺人行為。

二,其次,

丈夫刺激妻子發怒

和老虎叼走妻子並致死一事

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三,妻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十八歲的成年人,做出拉門離車判定時,意識清醒,應自我答責。

這裡很好奇的是,

公安部門是如何證明丈夫處心積慮勸妻子下車的這一內在心態和犯罪動機的??

相關證據是怎樣的?書證?物證?怎樣取證的?取證過程是否合法?

除了丈夫突然良心發現,全盤自供,或者受刑不過,胡說八道之外,想象不出第三種狀況。

誅心之論,細思恐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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