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合同條款裡的「包括但不限於」到底在表達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5-30 21:12:04

1樓:子西

合同條款中如果有描述性的限定語句,後面跟包括但不限於,可以理解,畢竟是前面描述性語句的列舉。

但是這句話現在被濫用

比如合同中關於專案範圍界定,沒有任何描述性語句,而是類似於這樣1.專案實施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a……b……

c……這是要置乙方於死無葬身之地啊

2樓:yuzhou4946

通俗的意思就是肯定包括指定的內容,但不僅僅限於已指定的內容,還可以超出指定的內容。

我這是用通俗的方式來給你說個列子,可以給滿分了吧?

3樓:冉華維

類似於兜底條款,基於社會是發展的,合同條款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對於已有的情形可以簡單羅列,除此之外,還要「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4樓:王繹之

就是字面義呀……

A 包括但不限於 B、C,意思就是 A 至少包括 B、C,也就是 A 包括 B、C 而且還可能包括其他。

之所以加上「不限於」,是避免歧義,因為「包括」有時候可以解釋為「只包括」。

有人提到「例如……等」。「包括但不限於」和「例如……等」顯然用法不同不能完全互相替代。此外,雖然意思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還是不完全一樣。

一是因為「例如……等」的重點在「例如」的前面,而「包括但不限於」只是陳述,沒有重點偏向;二是因為,嚴格來說「等」既可以表列舉未盡,也可以表列舉煞尾,仍然有微小的歧義。

同樣是因為「等」可以表未盡可以表煞尾,所以「包括……等」不如「包括但不限於」好。

總之,「包括但不限於」真的就是字面義,只是一種儘量減少歧義的說法而已。

5樓:Three詩睿

結合筆者日常入手說一下:其實這是常見的法律文書句式。

這個所謂的「包括但不限於」最初來自於英文法律文書,即為「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用於列舉具體事實或情形。也就是說,通常用於舉例說明前述定義的內涵和外延還無法囊括所有情形。

當然,這裡的具體事實或情形列舉在一般寫作中絕不是毫無意義的附列,某種意義上,這些列舉一般涉及利益至關重大,故而可以起到提示對方注意的作用。

用法模型是:

前文(某需要被規定/定義的概念) + 包括但不限於 + 後文(枚舉凡幾)

筆者舉幾個例子解讀一下:

在英文法律文書中為「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試舉美國邦吉招股書為例:

Bunge Limited intends to use the net proceeds from this offering for general corporate purpo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the repayment of outstanding indebtedness, which may include indebtedness under its revolving credit facilities.

解析:邦吉公司擬將本次發行的淨收益用於「general corporate purposes」(暫譯:一般性公司用途),這裡有乙個關鍵性詞「general corporate purposes」的含義需要被明確界定,故而是文句後緊跟「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於是緊跟之後的「the repayment of outstanding indebtedness, which may include indebtedness under its revolving credit facilities」,實際上即是對前述的「general corporate purposes」的界定。

這意味著「general corporate purposes」不僅僅包括用於支付那些可能包含迴圈信用便利產生的未償債務。這裡「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之後的語句,比較被人關心,正是向對方強調資金用途中的某些值得注意的點。

在日本法律文書中為「を含むがそれに限られない」,舉日本律師好友告知的一例:

外國有限責任組合員は、租稅特別措置法第41 條の21 第1 項及び/又は同法第67 條の16 第1 項の適用を受けるために必要な書面(これらの適用を受けるための管轄稅務署長に対する申告書、その変更申告書を含むがこれらに限られない。)を、全て適時に(但し、無限責任組合員が期限を指定した場合は當該期限までに)作成し無限責任組合員に提出し、その他合理的に必要な協力(本人確認への対応を含むがこれに限られない。)を行う。

解析:這裡的「無限責任組合員に提出し、その他合理的に必要な協力」實際上是用法模型的(前文(某需要被規定/定義的概念) ),因為需要對其作必要提示,所以會以「を含むがこれに限られない」緊跟本人確認への対応(後文(枚舉凡幾))。(注意:

這裡看起來與用法模型雖然不太一樣,實際上這是日文語法所導致的,「本人確認への対応を含むがこれに限られない」這句話若用英文表述則為:「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identity confirmation procedures」。

至於中文法律文書中則為「包括但不限於」,舉筆者曾起草的中文法律文書一例:

甲方保證乙方依本合同約定使用作品時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署名權、姓名權等人身或財產權益)。

解析:這裡的「他人合法權益」即為用法模型裡的(前文(某需要被規定/定義的概念) ),後續「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署名權、姓名權等人身或財產權益」即為對前述概念的提示。

當然,在筆者看來,「包括但不限於」這屬於有意識地減少文字表達上的不確定性,以避免文書內容不會產生歧義。這也就是乙份完善的法律文書,應當意味著表述明確、語義清楚。

6樓:許晟瑞

「我在初中獲得了2011-2023年、2012-2023年2013-2023年等年度三好學生獎狀」

請問,這個「等」有沒有暗示2015-2023年也是我?

其實並沒有,主要是為了引出後面的「三好學生獎狀」,順便再營造出一種很厲害的感覺而已(▽`)

7樓:不說Mk2

這只是「例如:……等」的書面說法而已。

「包括但不限於」的本質不是限定,而是說明,一般是對前面限定範圍的具體詮釋,除了顯得更加嚴密以外,並沒有什麼特別高大上的地方。

看到有的答案居然扯到解釋權上去了,能把「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釋權劃等號,說明根本沒有分清啥叫解釋,啥叫解釋權。解釋說白了就是「這個東西是什麼」,解釋權則是「誰有資格規定這個東西是什麼」。

夠通俗易懂了吧⊙ω⊙

8樓:

就是字面意思啊,包括了以下情況,但沒有做窮盡列舉,一般在前面肯定有乙個總括性質的短語或句子。喵了個咪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

還有最終解釋權的說法,某某解釋權歸誰誰所有,這句話就是個屁話,寫了跟沒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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