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避李虎諱,為何唐詩中仍出現虎字?

時間 2021-06-17 03:53:14

1樓:潘水根

唐朝的確有較嚴密的避諱制度,並寫進了法律條文中。如《唐律疏議·職制》卷第十稱:

◎諸上書若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余文書誤犯者,笞五十。

【疏】議曰:上書若奏事,皆須避宗廟諱。有誤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誤及余文書誤犯者,各笞五十。

即為名字觸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謂若禹與雨、丘與區。二名,謂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類。

【疏】議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製字立名,輒犯宗廟諱者,合徒三年。

若嫌名者,則禮雲「禹與雨」,謂聲嫌而字殊;「丘與區」,意嫌而理別。「及二名偏犯者」,謂復名而單犯並不坐,謂孔子母名徵在,孔子雲「季孫之憂,不在顓臾」,即不言徵;又雲「杞不足徵」,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類」。

◎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即妄增年狀,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謂父母喪,禫制未除及在心喪內者。

【疏】議曰: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府號者,假若父名衛,不得於諸衛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長安縣職之類。

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類。皆須自言,不得輒受。其有貪榮昧進,冒居此官;

此法令主要在官方的行文及任職中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也有變通:

1.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宮總萬機。下令曰:

「依禮,二名義不偏諱。尼父達聖,非無前旨。近代以來,曲為節制,兩字兼避,廢闕以多,率意而行,有違經誥。

今其官號人名及公私文籍,『世』及『民』兩字不連讀者,並不須避。」(《唐會要》卷二十三,下同)

2.永徽二年十月七日,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奏言:「依禮,舍故而諱新,故謂親盡之祖。今皇祖巨集農府君,神主當遷,請依禮不諱。」從之。

3.顯慶五年正月一日,詔:「孔宣設教,正名為首;戴聖貽範,嫌名不諱。

比見抄寫古典,至於朕名,或缺其點畫,或隨便改換,恐六籍雅言,會意多爽;九流通義,指事全違,誠非立書之本。自今以後,繕寫舊典文字,並宜使成,不須隨義改易。」

4.景雲元年,賈曾除中書舍人,固辭,以父名忠同音。議者以為中書是曹司名,又與曾父音同字別,於禮無嫌,曾乃就職。

5.永貞元年十二月,改淳州為睦州,還淳縣為清溪縣,橫州淳風縣為從化縣,淳於姓改為於,以音與憲宗名同也。論者以古不諱嫌名,若禹與雨,驅與區,臨文不諱。

若文王名昌,武王名發,周詩曰「克昌厥後」,又曰「一之日觱發」;魯莊公名同,春秋曰「同盟於幽」;宣公名午,書曰「陳侯午卒」之類是也。今古時變,故廣避焉。初憲宗為廣陵王,順宗詔下,將冊為皇太子。

數日,兵部尚書王詔上陳,請改名紹,本名與憲宗諱同時君子非之曰:「皇太子亦人臣也,東宮之臣,當請改耳。奈何非其屬,而遽請改名,以避東宮,豈為禮事上耶?

」左司員外郎李蕃曰:「歷代故事,皆因無經學之臣而失之,卒不可復正,多此類。」是時,韋貫之為監察御史,名與東宮同,獨不請改。

既而下詔以陸淳為給事中,改名質,充皇太子侍讀。貫之不得已,乃上疏改其名。大臣溺於風俗,以為細事而不正之,非故事也。

6.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舍人崔龜從奏:「前婺王府參軍宋昂,與御名同,十年不改。昨日參選,追驗正身,改更稍遲,殊戾敕旨,宜殿兩選。」

7.會昌六年四月二十日,敕:「中外官寮,有名與御名同者,及文字點畫相似,今後即任奏改。音韻文字點畫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8.咸通十二年七月,侍御史李溪以奏狀內字與廟諱音同,罰一季俸。復執奏曰:

「臣按《禮記》:不諱嫌名。又《職制律》:

諸犯廟諱嫌名不坐。注云:若禹與雨。

謂聲則同而字則異也。今若受罰,是違典例。乃免之。

9.天佑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奏:太常寺止敔兩字敔字,上犯御名,請改曰肇。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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