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為的 民法精神 是什麼呢?

時間 2021-05-14 13:55:07

1樓:旭延

說實話,民法精神這個詞我是第一回見。但是一看到這個詞,我腦海還是浮現了權利本位。不過這個比較像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精神是人才有的東西,但是人類發明了象徵這種修辭。我認為,民法是私權的捍衛者,民法的精神即是永遠地守護私權。

2樓:馬小軍

我覺得民法的精神是平等

無論你是個人還是法人,是普通老百姓還是執法部門,在民法的眼中,都是一樣,不會因為你地位財富的不同,做出的承諾就會不同,只要是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所有人的所有承諾都是有效力的。

3樓:雨淋漓

就是在腦海裡永遠有一根法制的線,西方的許多國家就是很好的例子法律定了就依法執行,然而我們現在還在強調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十四字核心價值觀,將法制放在了第八個這就可以看出我們離所期望的目標任有距離,但中中國人的法制精神正在逐步加強,這是乙個必然的過程。發展的太快一定會失去一些東西,放緩經濟的腳步在其他方面協調發展。我相信祖國會更好

4樓:西北一把刀

前段時間有個案子由於個人情緒帶入實在是太強,並且從客觀來講「受害人」實在是太值得同情,所以在準備法庭辯論的時候結尾寫了「如果本案的所有損失全部由***承擔,則不僅有違民法上『責任自負』的原則,更會挫傷每乙個守法公民的良善之心」。當時我是準備在辯論階段慷慨激昂的念出來的。(可想象一下少先隊員在十一朗誦《愛我中華》的腔調)

儘管後來因為怕被法官批沒有全念,但我想這就是我當時所理解的「民法精神」了吧。

5樓:

從年滿十八周歲之日開始

你可以按照內心的真實意願做任何事情

但必須為你的每個選擇承擔責任

這選擇的自由

既是祝福,也是詛咒

你會發現,煩惱不外有二

一是別無選擇

二是太多選擇

人生而自由

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6樓:藍色蟲子

民法這個題目還真是太大了,簡單說說我自己的理解,人民自古以來不管怎樣隨著時代變遷,都嚮往著平等自由,乙個社會主義的國家民法就是要體現人民的意志,建立自由平等的國度,同時人民遵循責任和義務,這樣才能使整個社會良性迴圈,如果不能良性發展,那民法就是一句空話,就變成了少數人肆意妄為的工具。法律的定義就是統治階級的工具,社會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是人民,所以要讓民法成為人民的工具,去現實自由平等。

7樓:

意思自治與利益衡平。

具體展開請參考朱大俠《民法總論》。

總感覺民法和二關係密切,體例是總則和分則,內容是支配和請求,債物要二分,負擔和處分是任督二脈。

8樓:

民法之精神,乃一國之民可行無暢,食無憂,約有信,誠為本…盛世太平下卻不多依靠法律,民法之精神和契約之善已進入每個人的脊髓之中。民法精神,是內化的一種善,外衣是指引規範,內在是潛移默化…至善於此大概如是罷了。

9樓:戒堂的土豆先生

哈哈哈,知乎上真是什麼問題都有,什麼問題都無知無畏地提。什麼是民法的精神?前面不加個時代和類別的限定詞還真不敢答。法學大牛都搞不明白,何況是才學了九年民法的我。

10樓:

主體平等、意思自治。

每個人每天都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總則》已經將有效、無效、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統一稱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領域也是最接近實質正義的領域。

11樓:

民法的核心精神可用四個字加以概括——意思自治,即在未有我自由意志參與的情況下,任何個人、任何組織不得擅自強制改變我的法律地位(權利之空間、自由意志之範圍)。

12樓:

一道關於民法基本原則的簡答題。

可供選擇的有主體平等(孟德斯鴆的名言)、誠實信用(帝王原則)、公序良俗(公權介入私法的管道)以及我所想講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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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民法的精神,核心應該是「自由」。這是民法之所以成之為民法的核心要素,民法如若不能保障自由,便無從立足。

所以,拿破崙大大整天拿自己的民法典吹,德中國人更是對自己的民法典自信的不行,我們也要一定在黨的領導下在這屆人大的任期內完成民法典。

為啥?因為民法追求的是人類追求的永恆的價值,那便是自由。這可是連馬克思也都在追的價值呢。

自由在民法中,被稱為「意思自治」,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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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包括兩個層面的意思:

一、意思自由

我們最為熟悉的是做出意思表示的自由,做不做出意思表示、做出什麼樣的意思表示,都是自由。在制度層面體現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判斷部分,比如受脅迫的行為可撤銷,便是因為意志不自由;欺詐,便是因為意思表達的錯誤;這都是自由的體現。另外,法律也規定,除了法定事由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結果受到法律保護。

二、自己責任

人人往往強調自由,卻從來不談責任。

自己責任是意思自由的伴生物,沒有責任的承擔,自由便無從體現。

法律賦予了人做出意思表示的自由,那麼在意志自由情況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便應當對其產生拘束力。

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便是自己責任的體現。生效,就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了拘束力;拘束力最完美的表達,我覺得就是在一方不履行的時候,另一方可以請求國家力量予以強制執行,或者要求承擔違約等責任。

但是,意思自治的後半部分並沒有受到前半部分那樣的強調,可能是所謂的理性的經濟人觀念搞的鬼啵。

比如,陳男和白女許下愛的誓言,陳男其貌不揚,白女水性很揚,但既然許下了諾言,男的醜也不能構成女的去戳別的男人JJ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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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手一答,還是能夠找到期末考試寫簡答題的感覺。閉卷哦。嘿嘿

13樓:樂樂

還是想用一句最經典的話回答,「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裡,每乙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也是讀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印象最深刻的。關乎每個人的民法,其精神應該是人文關懷,讓每個人都能感受到自己的意思王國。

14樓:俱興斌

民法的精神就是私法自治,就是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國家能不干涉就不干涉!制定民法總則等是不是與民法的基本精神之間有種緊張關係呢?只是在格式合同或者規制日益增多的今天,傳統民法典所蘊含的精神也日趨式微了

15樓:Uncle萊斯利

- 因此,平等主體、自由意志是民法精神的根本

- 利益思考是民法精神的立足點,大家都是小市民嚒,都有權在不侵害他人利益前提下打好自己的小99

- 誠信、公平是民法精神的價值追求(儘管是理想)

16樓:許衛寨

民法的精神是自由,因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核心,是民法基本理念的體現,而意思自治又是以民法民事主體自由為基礎的。確認並保證實現民事主體自由貫穿民法發展的歷史:不能作為民事主體的人發展到近代的每個人都可以成為民事主體,到現代的意思表示自由,否則發生法律行為效力瑕疵。

而且自由也體現了平等,法律行為就是平等主體間的自由合意。 公平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交易領域內,公平是對意思自治的有益補充。

我認為,沒有自由,就沒有民法。從邏輯上講,自由是民法的基礎。奴隸沒有人身自由,是會說話的工具, 是權利客體,不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

這就就是自由和平等的關係。文藝復興時期,解放人性,擺脫宗教精神枷鎖,提倡精神自由。現代民法,矯正意思表示不自由,賦予不自由方可撤銷權。

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這是理想,事實是不自由的,為自由而奮鬥,實現真正平等。我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自由,而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綠色原則也是為了保障每個個體自由。

17樓:韓富鵬

民法的精神就是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憑藉自己的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法律不做干涉。只有違法法律時才做負面評價。改革開放初期,民法的管制思維較重。

近年來,民法的研究逐步接受了意思自治的基本思維,比如朱慶育老師在他的巨集著《民法總論》中對法律行為成立生效體系進行了重新的三分架構,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基本思維。民法總則的立法也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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