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從規則上來說,籃球是否比足球更加複雜

時間 2021-05-31 07:03:32

1樓:5VWW

根據個人的理解講一講吧,僅代表個人觀點哈。我年輕時主要玩籃球,足球也看,二者的規則基本上都能明白。籃球就規則本身未必比足球更加複雜,但籃球的執裁實在太依賴「尺度」掌握了。

為啥這麼說呢?我認為籃球誕生之初,做為學生們的冬季室內暖身之用,奈史密斯先生的本意是設計一項輕接觸甚至無接觸的運動。這種設計烙入了這項運動的基因。

直到現代籃球的規則中你依然能看到它的影子。移動時必須要運球其實是限制了激烈程度(儘管球員們早就已經可以一邊拍球一邊健步如飛了)你不能拉人也不能推人也不能打到持球人的手;攻防雙方相撞要麼是攻方撞人,要麼是守方阻擋;就算幫隊友作掩護也要提前站定不能移動,把自己當根柱子讓隊友繞。但是競技體育要的是精彩激烈,是連貫性,是對抗。

而且在場地小,節奏快,攻防轉換頻率高的情況下,如果刻板的執行規則,有點磕磕碰碰稍微一接觸就響哨子,那比賽就碎片化了。所以需要在尊重規則的基礎上掌握「尺度」。很多不太明顯的違例和犯規裁判就視而不見了,尤其到了比賽尾聲,美其名曰:

讓球員自己決定結果。這就容易讓人趕腳複雜而混亂了。舉乙個或許不太貼切但很容易理解的例子:

大家都知道不能偷竊,但盜竊罪其實是有立案標準的,好像是金額要達到千元。不能偷竊,這就是規則。一千塊,這就是尺度。

再說說為啥我不覺得籃球規則更複雜:我小時侯學籃球從沒有感覺哪條規則不能理解,但足球,我老爸跟我解釋了半天越位我也沒整明白。當然這是因為我小時候笨,這種有條件限定的對我複雜了些。

各位比我聰明的不要歧視哈。

2樓:飛翔的挪威人

不知道籃球和足球誰更複雜,但知道兩大球各有爭議十足的規則。籃球有常年被人議論的走步規則,足球則有各大豪門球迷爭吵常客「越位」和「手球」

3樓:做一匹潛伏的黑馬

可以理解籃球規則會比足球多一點,但是都不妨礙兩種球類的觀賞性,從另乙個角度看,籃球能看到扣籃的暴力美還有爆發性,核心球員的VI價值,足球也能看到長距離的高速奔跑帶球及射門,團隊的傳球也是會凸顯每個人的球商及腳下的能力

4樓:Gee

籃球的規則確實也比足球的規則要複雜的多。

足球貌似是各種團體運動裡規則最簡單的一項運動了,而且基本條款就那麼幾條,1、不能用手,除了守門員在大禁區以里;2、不能對人不對球,否則都算犯規,並帶來相應的懲罰;3、越位的判定。還有啥成系統的?剩下的都是基於以上三條做的引申,也正是規則簡單,才容易被大多數人接受,百十來年大的調整屈指可數,而且放之四海而皆準。

在野球場上也不會有人跟你嘰嘰歪歪說這是犯規,那是違例的。

籃球就不一樣了,本來玩的人就沒足球多,還弄出兩套判罰系統,而且個別條款還是衝突的,街頭和職業的還不一樣。拿NBA來說,總共沒多少年,恨不得過幾年就改一下規則,而且因為某些bug級人物的存在,你得針對他們改規則,不然遊戲就沒法完了。

5樓:倫輪論稐侖圇

我看了10來年足球,個人認為足球裡最複雜的規則就是越位和點球時不可有停頓了。越位這個沒得說,越位了就是越位了,非常客觀的乙個規則,但也存在誤判。而點球不能停頓這個規則,我個人認為主觀性比較強。

其餘一些規則主觀性就比較強了,除了肩碰肩的身體對抗外,幾乎所有無觸球的身體對抗動作,都有可能會被吹犯規,而且每個裁判,每個聯賽的判罰制度都不一樣,10多年前的英超,那可真是腳腳到肉啊,這幾年稍微好點了,但為了比賽連貫性,很多裁判也比較喜歡先觀察球的去向後再決定吹不吹哨,相對來說西甲德甲更會保護技術型球員,對於粗野動作的容忍度比較低。

籃球的話,我看得不太多,只記得NBA和FIBA的規則是不太一樣。打手犯規很容易理解,而對於違規掩護(我也不知道是不是這麼叫的)有些讓我摸不著頭腦。防守球員一樣都是站在那不動,進攻球員撞上去為啥有時候是帶球撞人,有時候是阻擋犯規呢……對於我來說籃球規則的確更複雜一些。

6樓:瓶中妖怪

看爭議判罰的數量,當然,從業人員的基數不一樣,可以選乙個同等規模的頂級聯賽對比。

官方規則說明的頁數也是乙個重要的指導標準。頁數多的肯定更複雜。

7樓:Manuel

這兩個大球其實沒有可比性,同樣作為不隔網的群體對抗性專案,從裁判的角度講,我個人覺得這兩個專案是最難執裁的,因為主觀的東西太多

8樓:

個人覺得籃球規則要比足球更複雜

PS.足球看球止步於看...籃球規則僅了解NBA

簡述下NBA規則

雖然NBA聯盟在2023年才成立,但是早在2023年,籃球這項運動便已經誕生了,當時乙個名叫詹姆斯·奈史密斯的傢伙從當地人們摘桃子投進框內的遊戲當中領悟到了勞動人民的智慧型,並將它演變成了乙個名叫籃球的運動。

我們可以想象當時這項遊戲的簡陋程度:沒有場地的界限,沒有籃板,只有凹凸不平的鐵絲網,一群孩子在塵土飛揚的操場上抱著乙個足球奔跑,顯然你可以把它當成是追逐遊戲的公升級版。為了避免這個遊戲淪喪為折返跑和群毆,奈史密斯為這個遊戲規定了以下幾個原則:

籃球遊戲原則:

1 籃球運動是用手進行的運動,球是圓的。

2 手拿著球走或者跑都是不允許的。

3 運動員可以到場上任何地方,只要不影響和妨礙對方運動員。

4 運動員與運動員之間不允許發生身體接觸。

5 籃圈應該是水平的。

籃球變成現在我們看到的這個樣子頗費了一番功夫:為了免於每次進球後都要用梯子把球從框子裡取下的重複勞動,籃筐去掉了筐底;為了不使籃筐的形狀被破壞,籃筐變成了鐵圈;為了不讓這些射術不精的孩子把球扔到馬路上,籃球設計了籃板;至於籃球場地,完全是為了管束這些調皮搗蛋的孩子,不要防守的過於投入以至於把球抱到學校的教導處不出來。

之後奈史密斯來到堪薩斯大學,並成為了堪薩斯大學的教授和第一名籃球教練,籃球法則也被初步細化為13條規則,我們可以稱之為「13法則」。

13法則:

1 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2 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 球員不能帶球走。

4 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

5 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乙個球后才能重新上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替補。

6 用拳擊球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

7 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裡,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

8 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裡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9 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乙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鐘,如果超過5秒鐘,球判給對方。

10 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布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 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12 比賽在兩個 15分鐘內進行,中間休息5分鐘。

13 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到2023年BAA(NBA的前身)成立之前,籃球以成為一項流行運動,不僅在美國,就連當時的中國也開始對籃球有所接觸,新成立的BAA聯盟對於比賽的格式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在13法則的基礎上,額外增加了關於賽制,比賽時間,允許犯規數量的規定,這也是NBA規則的起點——直到今天,大部分原始規則仍然在現今的比賽中應用,隻字片語發展成了現在龐雜反覆的規則體系。

原始規則:

1 常規賽比賽為60場,賽季結束後每個分割槽的前三名進行季後賽。

2 每場比賽時間為48分鐘。

3 球員6次犯規後被罰下。

4 每次得分後由對方發球。

5 允許區域防守。

防守:越來越文明

防守規則變化:

1978-79

當防守球員不侵犯進攻球員的進攻軌跡時可以進行身體接觸。

1994-95

從對方後場底線到本方罰球線外禁止用手推人防守。

當一名球員侵犯了持球者的進攻路徑,則處以兩次罰球。

1997-98

當進攻球員在前場面框攻擊時,防守者不得以前臂阻擋進攻球員。

1999-00

進攻球員和防守球員均不可侵犯對方已佔據的位置,防守者不得以前臂,肩膀,屁股或者手改變或阻止進攻球員的進攻路徑。以抓,拍擊,摟抱等方式減緩或干擾進攻球員同樣視為非法。

2000-01

防守者在進攻者通過罰球線之前不得以手合前臂進行肢體接觸,通過罰球線後,防守者只能以前臂進行防守。

進攻球員和防守球員均不可驅逐和替代對方佔據的位置。

防守者不得以前臂,胳膊,屁股和手臂阻止和改變進攻球員的進攻路徑,也不能阻止其他進攻球員為其設定的進攻路徑。

2001-02

防守球員的短暫肢體接觸被允許,但肢體接觸不得影響球員進攻。

2004-05

推人犯規被重新定義。

聯防 :越來越嚴格

聯防規則變化:

1946-47

區域聯防被定義為非法。

1966-67

區域聯防被重新定義:在進攻方運球至前場後,防守球員不能在沒有對特定防守球員的時候進入罰球區超過三秒。

1981-82

對已有的區域防守規則進行明確:

1,弱側防守球員不得在罰球區內超過3秒(罰球區以NBA罰球區為準)。

2,低位防守球員允許進入防守3秒區域(低位球員定義為接近油漆區的任何球員)。

3,不可包夾弱側的無球隊員。

4,當進攻方站在弧頂時,防守球員必須在罰球線前站位。

5,防守者必須以盯人防守,輪轉換位或者包夾的方式完成對球防守。

1988-89

如果進攻隊在圈頂外或無球一側放置3名或3名以上的隊員,應宣判違例。否則進攻方失去球,球將判給對方在圈頂延伸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1997-98

當兩名弱側進攻球員在弧頂擴大區站位,其中一名防守者可以進入弱側,如果滿足一下條件之一,防守球員可進入罰球區:對球有包夾威脅,因包夾失位,或者持球假動作的正常反應。防守者對持球假動作做出反應之後應回到合法區域或繼續進行對球包夾。

當兩名進攻球員在弧頂擴大區之外,防守球員應在罰球區外站位。

1999-00

強側防守不受聯防規則限制。弱側防守者應站在合理衝撞區之外,除非:對球包夾,補防無人防守的進攻球員,近距離防守進攻球員。

2004-05

對三秒時限進行重新定義。

罰球區:越來越寬闊

罰球區規則變化:

1951-52

罰球區從6英增加至12英呎。

1964-65

罰球區從12英呎增加至16英呎。

1972-73

除罰球隊員外,罰球出手之前任何人不得進入罰球區。

1997-98

合理衝撞區由2×6(公尺)的區域增大為半徑四尺,居於罰球區中線部位的半圓。

2001-02

如果沒有防守特定球員,防守球員在罰球區內時間不能超過3秒。

2006-07

球員在進行罰球時,無關球員必須在3分線外,在球出手雙方球員才可進入罰球區。

罰金:越來越高昂

1974-75

球員和教練違體犯規的罰金由50美元增長到100美元。

1976-77

任何一名參與打架的球員將被處以10000美元的罰金。

1977-78

板凳球員在打架時離開座位的罰金由100美元增至150美元。

賽前熱身時球員吊在籃筐上將處以25美元的罰金。

球員或教練意圖官方與官方接觸會導致至少一場的禁賽,並會導致罰金或更嚴重的處罰。

1984-85

球員和教練直接進入更衣室的而不叫暫停的罰金將由100美元增加至500美元。

板凳球員在打架時離開座位的罰金由100美元增加至500美元。

1990-91

惡意犯規將被判兩罰一擲。通過主裁判的判斷,沒有明顯對球犯規的意向,或者違反常規有可能導致傷病的犯規動作將導致犯規球員被驅逐出場。犯規球員將被處以250美元的罰款。

1993季後賽

球員有拳擊動作將被立刻罰出場外,並禁賽至少一場,並且處以一定數量的罰金。如果球員拳擊對手,並有直接肢體接觸將被立刻發出球場,並受到至少1到5場比賽的處罰,並處以一定數量的罰金。球隊也將會處以與球員罰金數額等值的罰款。

在打架中離開座位的替補球員的罰金由500美元增加至2500美元,每乙個離開板凳區域的球員將會導致對球隊5000美元的罰款。

1994-95

,並消當場比賽薪水。

技術犯規被處以的罰金增長為每次500美元,之前的罰款數額為首次技術犯規100美元,之後罰款數額為150美元。

暫停:越來越繁瑣

1974-75

暫定的要求需即時生效,不可延伸到下個時段結束。

在比賽的最後兩分鐘或者加時,擁有球權的球隊只有在球進入前場之後才可叫暫停。

1976-77

擁有球權的球隊在最後兩分鐘內,進攻方在暫停之後可以選擇在中線發球。

1977-78

20秒暫停後,球隊只能替換受傷球員。對手也可以用暫停時間替換球員。

比賽的最後兩分鐘或者是加時賽中,當一支球隊在獲得球權之後立刻要求暫停,他們可以選擇在中線繼續發球開始比賽。

1983-84

當20秒短暫停和強制暫停同時在同一支球隊應用,只有強制暫停會被計算在內。

1984-85

球隊在加時賽可叫暫停數量從2次增加到3次,並且之前的比賽或加時賽所叫的暫停數不計入在內。

1992-93

無論是否有球權,兩支球隊都可以在比賽停止時叫暫停並且交換受傷球員。當球隊沒有暫停時,他們會得到20秒的時間交換傷病球員,當交換沒有完場,原球員必須重新回到場上。

1997-98

當一名球員的雙腳都在空中而身體的任意部分觸及邊線的垂直部分,他不可以叫暫停。

2000-01

每場比賽暫停數量由第6次增加至7次。

第四節四節每隊暫停時間由2次增加為3次。

對暫停流程重新規定。

三分球:越來越搖擺

1978-79

三分球在季前賽中試行。

1979-80

規定三分線邊角距離為22英呎,弧頂處距離為23英呎9英吋。

1980-81

三分球成為籃球的固定規則。

1994-95

將三分線距離縮短為距離球筐22英呎。

1997-98

將三分線的距離重新提高為邊角距離22英呎,弧頂距離23英呎9英吋。

Clock 計時:越來越精確

1976-77

時鐘從發球開始計時,如果在5秒之內罰球,時鐘將重新開始計時。(相當於5秒發球規則)

1990-91

發球後球立即出界至少需要0.3秒。

投籃時間至少需要0.3秒。

球員在罰球中取得球權並叫暫停至少需要0.3秒。

補籃至少需要0.1秒。

1992-93

只有在籃球觸碰籃筐後計時器才重新計時。

1999-00

如果計時器少於14秒,當對方球員得到用腳踢球,用拳擊球等無罰球犯規時,計時器重新回到14秒。

2000-01

如果跳球後進攻方獲得球權,時鐘重置為14秒鐘,當剩餘時間高於14秒時,計時器保持不變。當防守方獲得球權,計時器重置為2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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