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去管理職務,企業可以不同意嗎?

時間 2021-06-01 10:24:44

1樓:張三

啥TM勞動法不勞動法。

你主動請求降級,管企業啥事

能批准就批准唄。

去與留管別人幹嘛,騎驢找馬比較適合你,做好手頭事,等下乙個職業機會。

2樓:Jack

一系列問題,其實本質是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問題,那麼我們各個擊破。

1、從法律角度而言,企業是否可以不予批准?管理職務是企業賦予員工的一種崗位職能,員工要求此舉是要求調整崗位職能,具體而言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那麼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企業當然可以不同意。(同樣,企業讓員工擔任管理職務時員工也可以不同意)

2、如果不予批准是否算作辭職(不予補償)?如1所述,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申請不能視為辭職申請,所以不能算辭職。

3、或者算作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如2所述,同樣不能把員工的申請企業不同意而視為企業辭退。

4、遞交辭去職務申請後,如果拒絕管理工作,是否有法律風險?

有。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崗位職能改變會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當前員工單方面不履行勞動合同當然要承擔責任。

3樓:桔公尺

你家企業的中層員工會在什麼情況下不幹管理幹員工?總不會員工的待遇比他們還高吧?

另外,企業一定不會同意紛紛想辭去管理職務去幹員工的人,關鍵是紛紛,我認為「紛紛」應該大於3吧,對於這樣扎堆威脅企業的人,肯定是零容忍,你要離職趕緊走,現在不走,變著法子也會逼你們走。

最後,題目是「辭去管理職務,企業可以不同意嗎?」廢話,肯定可以啊,當然有權利不同意員工的申請,企業也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工作進行任何形式的調整,而且會有乙個合理合法的理由,一般情況只要待遇不變,勞動法管不著。

4樓:蒼星零

勞動者自願辭職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不能獲得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勞動者辭職通知即可,不需要獲得單位的批准。

但在實踐中為了規範嚴謹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遞交的內容,應當是辭職信而不是辭職申請書,兩者的性質在內容上是不同的。前者履行的是三十七條規定的通知義務,而後者則給了用人單位批准的許可權。

若用人單位有表現出強硬的態度可能,拒絕或拖延員工辭職,為了避免引起爭議,建議以郵政快遞的方式遞交,封面上載明具體內容保留憑證以及影印件。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勞動者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造成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遞交辭職信後單位應當在合理期間內為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若單位不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三十天後你自動離職而造成損失的,由單位承擔責任。在三十天期限內勞動合同尚未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職、用人單位繼續發放報酬,若一方違反合同約定一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若你在該期間未盡到職務勤勉責任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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