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怎麼看待這位律師的言論?

時間 2021-05-06 20:32:10

1樓:

律師說的沒錯,一紙協議是不能把責任推的乾乾淨淨。但是你私自下車就已經違反協議了不是嗎?反正律師的意思就是,怎麼說都是在你的地盤上出得事,站在一死一傷,你不賠錢怎麼對得起這一條人命,況且還有一人重傷正躺在醫院呢,你總得賠我醫療費吧。

律師的意思就是代表這家人的立場,訛點錢唄,動物園遇到這種遊客也只能認了。

2樓:陳同

這位律師應該沒有親自去過此類野生動物園,看待此事應該先了解動物園的性質,野生動物園,散放,就是野獸環繞的地方,不是小貓小狗,這裡不是監獄,不是馬戲團,動物不會按照人類的命令去做什麼或不做什麼。

我相信99.99%的遊客都會認真遵守規則,而這個女的明顯就是不守規則而引發了悲劇。有人說管理方沒考慮到若遊客真的下車的話該怎麼應對,擊斃遊客還是擊斃動物,或是派個不怕死的工作人員把遊客強行推上車,各位,這周圍是老虎哎,工作人員也得要命啊,人跟老虎打架勝算有幾成,還有人說安排崗哨或保安,天啊,太好笑了,在這當保安,當自己人猿泰山呢?

其實,動物園肯定想到了或曾經遇到了遊客私自下車的情況,而對此情況就一種做法,能救就救,不能救死了活該。

最後,母愛真是偉大。

3樓:芥舟

在民事審判領域,沒有道理。但是在商事審判領域,有道理。最終的判決,也一定會判決動物園承擔一定的責任。中國法院就這個判決思路,沒辦法。

4樓:

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想說幾點

1,從中國法律明文來說,野生動物園的做法並沒有違法,因為園內部,到處都寫有危險、禁止下車的標語,入園之前肯定也有提示之類的,那個年輕女人也是乙個精神智商健全的成年人,應該有常識,既然進入園內,是不能夠下車的,她下車不知道是為了什麼,看到那個樣子有一種氣沖沖的感覺。

2,從道義上來說,動物園有錯,中國雖然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野生動物園的非常細節的防範措施,比如可以每乙個車內派乙個導遊跟隨,或者甚至每一輛自駕遊的車進入動物園之後,後面都應該跟著一輛隨行警車保護,以防萬一,畢竟是危險場所,任何意外都可能發生,動物園就這樣把一輛私家車放進來,僅僅憑幾個標語的確很輕滿,因為中國人的不守規矩以及對標識形同擺設大家都很清楚,所以我覺得野生動物園就不能把這些具體國情民情的東西同樣不在乎不在意,換句話說,你動物園既然知道標示沒有約束力,為什麼沒有其他的更加嚴格的防範措施,造成事故中的一死一傷很大原因就是解救不及時,所以動物園的巡邏從道義上來說也是有問題的。

5樓:西紅柿操蛋

同行說說看法,觀點有二。

第一,我認為公園無責。

首先,野生動物園由於經營模式的問題,已經對遊園遊客做了充分的警告和說明並且簽訂了告知書。那麼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應當理解在動物園私自下車的危險性。

其次,傷者被老虎拖走之後公園巡邏車就出現了,從時間上看是及時的,沒有拖延的。所以我認為在這個過程中公園盡到了管理職責,沒有過錯。傷者應當為自己的不謹慎和無知負責。

第二,該同行的說法有博眼球嫌疑。事發之後,律師業內認為公園沒有盡職的觀點很多,但無一例外都沒有所謂的切實可行的完善管理的建議和措施。我認為是否盡到管理職責與經營者的行業特性,經營模式是有聯絡的,拋開這種條件和背景談管理職責都是耍流氓。

傷者在開放式公園違規私自下車,與在封閉動物園違規進入飼養區的性質和效果是一樣的。不考慮經營模式與當時的規則,一味要求公園完善管理和保護措施,無異於沒有邊界的放大了公園的責任。

最後,我非常希望此事通過司法途徑公平公正的解決,讓法律和現實充分論證,樹立正確的規則意識。而不是通過和稀泥的方式來解決。

6樓:[已重置]

在今日說法上看過三個案例:

1哈爾濱某精神病人半夜爬過東北虎園的圍欄,爬到虎山上被老虎吃了。家屬上告說圍欄能被翻越園方有責任。園方說當時光想著老虎跳不出來,沒想到能有人主動爬進去。

再說圍欄那麼高,小孩也上不去,沒想到成年人還有敢翻虎欄的。最終法院說你沒想到有精神病人會自個爬進去喂老虎,也是沒有完全預見安全隱患,於是園方負擔了10%的責任。

2廣東一小孩進果園偷水果,結果失足掉入澆果樹所挖的水坑裡。律師說你在水坑旁邊沒建護欄,沒設立水深危險的警告標示就有責任。園主說這也不是公共場所,是在我自家果園里設什麼警告標誌?

律師說,你家的果園就在公路邊上,而且圍欄上有明顯缺口,外人很容易進入,你就負有責任。園主說圍欄上的漏洞又不是我弄的,是偷水果的小偷們扒開的,我當然不想讓人進來偷水果,但我也不能二十四小時看著,前腳有人扒開,我立馬就都給封上吧?律師說,總之,你沒有及時堵住漏洞,你就有看管不嚴的責任。

最終判決園主也是負擔10%的責任。

3雲南一老闆,人家欠他債還不起。說我有乙個鱷魚園,裡邊養著幾條鱷魚,就拿著園子抵債吧。於是倆人上午簽了過戶手續,準備第二天去看園子,結果當天下午就出了事。

因為園子早已經荒廢,也沒有遊客,只有乙個看守的老頭。可老頭也不能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守著,晚上六點老頭回家去吃晚飯,乙個小時後回來。可就在這乙個小時裡出了事。

三個小孩跳牆翻進了園子,結果乙個小孩不小心掉進了鱷魚池,被鱷魚吃了。這個判的最重,因為當時無人看守,所以最後老闆承擔了30%的責任。

7樓:Q某人

我現在擔心的就是,不知以後還有沒有私家車可以進園這種更好的體驗了。如果不能有了,那我就要問問,為什麼她乙個人不負責任的行為,要讓大家來給她買單呢?

8樓:gakibon

照這位律師的話,動物園應該要在猛獸園區做好防範於未然的工作,那為什麼動物園還要建立猛獸園區讓遊客能近距離觀賞老虎?!

發生這樣的事情誰也不願意看見,主要責任還是在那位年輕女子身上,以為離開猛獸園區,隨意下車。進園區的時候簽了生死狀,我相信工作人員應該把規則交代的很清楚的了。最令人痛惜的是那位年輕女子的母親。

9樓:

《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0樓:

可能對動物園太殘忍,可能與大眾思想有違,但倒霉的動物園買單是肯定的,只是責任大小賠多賠少的問題。1雖說入園前簽訂了合同,但合同必然無效。2.

雖然我們覺得園方無過錯無責,但是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這種事件一發生就是雞蛋裡挑骨頭的事。怎麼著也能從動物園的各種預防措施應急預案中挑出錯。。。。。

這就是現實,我們一廂情願也沒用。我不是法律人士,有理有據的解釋我也不會。佔坑,坐等專業人士,坐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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