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詐騙,被忽悠販毒,是什麼罪名?

時間 2021-05-06 12:59:37

1樓:王若楓

販毒罪。

很多被騙帶毒入境的人,被抓後都是按販毒處理的,但他們自己真的不知道自己帶的是毒品,也不具備鑑別毒品的技能。

主觀故意與客觀事實相符的時候,主觀故意才會被確認;如果不符或彼此構成矛盾,就只能按客觀事實定罪。

由於毒品是真的,乙的詐騙罪不能成立,但販毒是成立的,故意販毒是販毒,無意中販毒也是販毒。具體定性和量刑時,可能會跟甲有區別。

2樓:林克不是塞爾達

這是刑法裡的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你得看出在哪。

在法考中,採用的是二階層理論,根據法定符合說,如果主觀想犯的罪和客觀所犯之罪不一致,沒有重合的內容的,就不成立犯罪或者對客觀所犯之罪成立過失犯罪(有過失的罪過)。所以直觀想詐騙,客觀販毒,沒有重合,也沒有過失販毒,所以不成立犯罪。

在法碩中,採用的是傳統四要件理論,有詐騙故意,客觀上也著手了,雖然是販毒的著手,不構成詐騙的客觀,成立詐騙未遂。刑法理論界持二階層(三階層)理論的一直瘋狂批判這種行為,認為這是主觀歸罪,大佬們的爭論,我們凡人看著就行了。

實踐中的話,這罪八成是販毒了,實踐中一般是用客觀推主觀,不是看你說你自己的想法,你說你不想販毒就不想了?很多從外國回來幫別人帶東西結果發現有毒品的,從理論上來講主觀沒有運輸毒品的故意,甚至連過失都算不上的,根本都不知道這事,應該是無罪的,但最後依然被定為走私毒品罪。因為行為人的主觀實際上是很難界定的,我們不是神,無法看穿人的心靈。

3樓:公安法醫

首先,因為乙不具備辨認毒品的能力,主觀上也沒有販賣毒品的故意,不夠吃販賣毒品罪。然後,乙主管上想實施詐騙,但是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主客觀也不一致,不夠稱詐騙罪,最後的結論是無罪,也有人認為是詐騙未遂的。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為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範圍內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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