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2周歲負刑責,那之前犯過罪的會被追究嗎?

時間 2021-05-06 09:53:28

1樓:魔都法石

結論:不會。

法律理由:刑法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禁止不利溯及。從以後的法律處罰以前的行為,等於要乙個人為自己行為時不存在的法律禁令付出代價。

2樓:祉厚

我對這個問題產生了一些理解上的歧義,於是我根據我的理解來回答我理解中的2個問題。

1,乙個已滿12歲的人在新法生效前犯了罪,ta會不會被新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月22日提請全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從法律草案到法律正式生效之間還有一段時間,法律條文真正產生作用是在正式生效之日起。

那在法律條文正式生效前所實施的行為如何規範呢?這是乙個法律溯及力的問題。

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從條款規定的內容上看,因為對於犯罪主體(就是實施犯罪的人)的範圍進行了擴張,因此可以認為新法比舊法更重。

所以結論是:如果乙個已滿12歲,不滿14歲的兒童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實施犯罪,但是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前,則依舊法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後,或行為持續到生效後,則應按照新法負刑事責任。

2,乙個已滿12歲的人被新法追究了刑事責任,但ta之前還犯過罪,那以前的犯罪行為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一事一論的原則,如果在案件審理中發現被告人之前還有別的犯罪行為(漏罪),那麼應當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一併處理。

如果在法院宣判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還有遺漏的犯罪行為,則應當對遺漏的罪行進行審理,與已宣判的罪行數罪併罰,計算出總和刑期,再減去已執行的刑期,繼續執行剩餘刑期。

當然,前面這些公式啊,計算方法啊,都有乙個前提,就是前行為(漏掉的罪)和後行為(已被追究的罪)都構成犯罪。但按照題目所言,如果「後行為」就是在12歲~14歲範圍內所實行的行為,而因為刑法的修改構成犯罪的話,前行為除非也是同種行為,否則不構成犯罪,如果之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還有其他責任呢?那就按照事情的性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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