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是不是犯罪?

時間 2021-05-06 09:14:38

1樓:

現如今,大家生活壓力越來越大,民間借貸越來越多。但是,有時候無法通過正常的民間借貸借到款時,很多人會選擇高利貸。因為高利貸無論是審核還是放款都要比銀行貸款寬鬆,手續簡單。

高利貸往往在借款時,出借人會收取高額的砍頭息或者要求你按月償還利息,利率往往會很高。高利貸會造成貸款人承擔沉重的還款壓力,在索要借款時,出借人往往會採取暴力方法追討債務,危害社會安全。那麼,放高利貸是犯法的嗎?

2023年放高利貸入刑,而且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以賺錢為目的,在兩年之內向不特定的人放貸十次以上的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可能判五年以上。

同時,索要高利貸過程中往往會伴隨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犯罪。所以,索要債務過程中,如果行為人同時符合以上犯罪

構成要件,則可能同時構成以上犯罪。

注意雖然這種情況下放貸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並不是說借款人就不用還錢了,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你所借的本金是要依法退還給出借人,只是利息你可以不在償還!

2樓:寒夏

10月21日之後,可能是犯罪了哦

誰沒經歷過借貸?同學間借個十塊八塊,公司貸個十億八億,你就是沒借過錢也肯定被借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7條分界線

1.次數線(十次)

問:就放了一次高利貸,還被欠錢的打了一頓,我有罪嗎?

答:木有,好同情你。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意見》2.時間線(2年)

問:我從20歲開始,每5年放一次高利貸,堅持了50年,總共10次,我有罪嗎?

答:木有,請問你這是什麼儀式嗎?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得。

意見》3.利率線(36%)

問:我以借貸之名行公益之實,心懷天下,2年內累積發放貸款500餘次,年化利率0.000001%,我有罪嗎?

答:木有,也借我點行嗎?

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意見》4.觸發線(數額、獲利、人數、危害)

在碰到前三條線之後,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構成犯罪!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物件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物件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意見》5.接近線(80%)

問:我好像離觸發線差一點點,是不是一定沒事了?

答:還真不是……

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物件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意見》6.出罪線(親友、同事)

問:最近好多親戚都找我借錢,談感情多傷錢啊,我就收了40%利息,我又沒有罪?

答:沒有罪,有礦吧。

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物件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物件非法放貸的行為一併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物件向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物件發放貸款的。

意見》7.時效線(2023年10月21日起)

問:以前不知道是違法的,以後不做了,會被抓麼?

答:我認為不會。

本意見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於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意見》《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中指出: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2012)刑他字第136號》中指出:「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類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已認定,放高利貸的行為不屬於非法經營罪的範圍。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利都應當得到保護,借貸行為也依然會廣泛存在於每個角落,還是會有同學之間借十塊八塊,還是會有公司貸款十億八億。「套路貸」和「老賴」該打擊都要打擊。

所以不能因噎廢食,不能矯枉過正,入罪標準要從嚴把握,避免「不想還錢的某人」或「不得已的企業」用刑事手段處理正當民事行為。

3樓:圓石

放高利貸其實就是民間借貸,本身是不受刑法制裁的,但超過36%每年不受法律保護,24%到36%不屬於不當得利,也就是說還了不可以再要回來。

但是,以民間借貸方式吸收存款,可能構成犯罪。

4樓:趙律師

一般來說,機構放貸,必須有金融牌照。沒有金融牌照的,一般是以自然人名義出借,屬於民間借貸,不構成違法犯罪。

高利貸,基本上指超出法律保護上限的民間借貸,超出部分,法律不支援,但是不構成犯罪。

暴力催收債務,很多情況下可能涉嫌違法或犯罪。

5樓:趙濤律師

答案更新。鑑於昨天(2023年10月21日下午)兩高、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放貸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了,特別更新本回答。

放貸本身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主要打擊職業放貸(經常性靠放貸進行盈利,並不是要求專職)、套路貸和黑惡勢力放貸,普通百姓的借貸還是可以的。簡單總結就是2年內10次以上放貸行為,超 3分息可能加重。

放貸後的催收行為還是和以前一樣,可能夠成其他犯罪行為,同時也可能會成為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情節考量。

職業放貸這個行業基本上就此終結了。本通知2023年10月21日開始執行,溯及力的問題,我的理解是在這之前的放貸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但……如果是10.21前放的10個貸款,10.

21後去收款,追不追究?考慮罪刑法定,應該不追究,但只能要回本金。個人見解,後期還會更新調整。

以下是原答案:

我很佩服說犯罪的同志,看多電影了?電影也沒說是犯罪啊。

結論:單純放高利貸不是犯罪。

注意:大部分高利貸是因為暴力收貸才涉嫌犯罪的;還有就是,不要套了金融機構的錢去放貸,高利轉貸罪為你量身定製。

自己的錢自己放,願打願挨,民法調整。

單利年24%法律支援;單利年36%是最大限度,還了貸的不用退,自然債務;年36%以上統統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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