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羅翔教授在講刑法時談論過我們的身體是否屬於我們自己。我忘了教授是怎麼解釋的。也沒找到?

時間 2021-05-06 07:19:15

1樓:狐狸和刺蝟

我們的身體屬於我們自己,但又不完全屬於自己。

如果你認為你的身體完全屬於自己,這樣完全的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自由一定不能以徹底的放棄自由為代價,不能以喪失人的尊嚴為代價。

棒!這是羅翔老師在講關於違法阻卻事由的內容提到的,法外違法阻卻事由中的被害人承諾的行為要求,承諾人對被侵害的法益要有處分的許可權,社會法益是不能處分的,個人的重要法益也是不能處分的,如生命和重大身體健康。

2樓:逆流

我們自己不能隨意處分自己的身體,因為人一旦能夠得到充分的自由,人的身體就會變成可以隨遇處分的東西,必然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3樓:「已登出」

人的自由不以放棄自由為代價。如果我們的身體完全屬於我們自己,那麼必然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羅的原話)

如果這種情況出現,那麼很多人會為了物質生活的富足而去出賣自己,賣的人多了,以人的組成部分為交易物件的交易市場形成,並出現競爭機制,人類被徹底物化。然後,窮人被富人控制,下等接機被上等接機控制。最後登基社徽出現,以人的身體健全程度的形式。

權貴階層可以直接從生理層面剝奪某個群體作為人的資格,實現超接機固話。

自從羅翔入駐b站,被一群法律領域外的人瘋狂地吹捧,就無比e心他了。

4樓:毛毛小律

羅老師在講述總則時提到過很多次,以下是我聽課時的筆記:

為什麼重要的個人利益不能放棄?

因為如果可以放棄的話,那麼自由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例如如果有人願意出500萬買你乙個腎臟,你會拒絕嗎?

此時你的尊嚴不復存在。

所以乙個人不能處分最重要的利益,因為自由不能以徹底放棄自由為代價。

利益的處分也必須考慮倫理規範的約束。

當時聽到這段話很震撼,因此摘錄了下來。

本質上我認為法律是家長主義的,就像日本法學家西原春夫在《刑法的根基與哲學》寫道:

外行人一定會認為那是像寺院山門處站立著的哼哈二將那樣可怕的臉,然而,刑法並不是那麼單純的東西。

確實,如果違反了它,可能會被處以包括死刑在內的各種刑罰。因此,刑罰具有懲罰性、嚴厲性和莊嚴性,這是不能否認的。

但如果你光把它看作是那麼可怕的臉,你就不會考慮有些犯人做出犯罪舉動是有其令人憐憫的環境背景的,更不會擁有祈望犯人悔改、贖罪、自新的心。

而刑法按理應該發揮其所有功能的,因此,在刑法的臉中,包含著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傷和憤怒,也包含著對犯人的憐憫,更包含著對犯人將來的祈望。

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動機的同時,不得不對他的犯法行為動用刑罰,而這中間必須含有審判官的淚水。

所以刑法,其實是一張嚴厲但慈愛的父親的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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