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婦之夫與有夫之婦共同育有一子,這構成重婚罪嗎?為什麼?

時間 2021-05-30 04:37:54

1樓:

重婚罪,界定的依據並不是在於是否共同生育子女,而是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

入罪門檻

一般而言,下列情形符合重婚罪立案條件:

存在兩個經登記的法律婚姻: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2.前婚係經登記的法律婚,後婚事實婚姻: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

3.前婚系事實婚,後婚為登記的法律婚姻: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

4.被動重婚,前提是對方存在重婚行為: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本罪入罪難點在於:如何證明對方與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僅要證明存在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的行為,還需要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對外交往、生活。

受害人乙個最慣常的思維是:只要重婚被指控人與其他人生育孩子,重婚罪就鐵定無疑,事實並非這樣。僅有生育孩子的事實,並不能反推出兩人以夫妻名義生活,也不足以反推兩人存在同居,還需要其他證據補足。

2樓:躺著的觀察者

構成。為什麼?

建議詳細學習重婚罪。

我確實懶得講解。

很多時候,回答這種問題,經常很累。

我講了你也不懂。

你報警就好了。

3樓:紫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重婚,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犯罪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重婚罪的。《刑法》第258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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