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錯換人生 28 年 案一審宣判醫院存在重大過錯,判賠 76 萬餘元?

時間 2021-05-06 00:41:38

1樓:求知

細細品?這才是本質!!!!!

「我不甘心,為什麼28年前,我在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出生,醫院明明知道我生母是B肝患者,卻沒有給我注射最為寶貴的生命第一針——B肝疫苗?」

「我只想在我生命最後之際,得到乙個答案,得到乙份公平的裁決……」

——摘自「錯換人生28年」當事人姚策絕筆信

2樓:之乎者也

12月7日公開宣判,一審判決結果尚未生效,雙方均有上訴的權利;

醫療機構應強化內部管理,日常工作中乙個小失誤可能影響正常人的一生。

3樓:kfcotw6570

我作為普通人就是想不通,一條命該賠多少錢?還有姚策他妻子,結婚沒多久,就要承受失去愛人,寡婦帶孩子的生活。小孩子人生才開始,就沒了父親,幼年喪父說的就是這個樣。

養父母,如果沒有錯換孩子,就不會遭受這憑空而來的死別劇痛。親生父母,養了二十多年的是別人的孩子,自己的孩子剛見面就要永別,突然成了失獨家庭。

76萬的數額真大啊,能買7個人的人生,魔鬼籤契約都沒有這樣糊弄人的。

4樓:紅塵破劫

76萬的賠償,也無法挽回即將逝去的生命。還有兩家人永遠無法磨平的傷痛。

哪怕是犯了錯誤的醫護人員,在28年後的這份懲罰,對他們的家庭和人生也是一種摧殘。

這一切僅僅是因為當初的不小心。乙個不小心造成了28年後的諸多傷害。

醫院無小事,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在醫院一定要做到謹慎嚴格,杜絕「不小心」的錯誤。

5樓:

這是一篇不怎麼嚴謹的回答,或者說吐槽。

因為我一直覺得,我們國家司法機關對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的金額都太低了!

這一《解釋》確定了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賠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也規定了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金額。

現實中,司法機關太過考慮這三點因素,容易導致賠償金額過低和「同案不同判」。

獲利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很多案件甚至沒有獲利。就拿本案來說吧,醫院把新生兒抱錯了,使兩個孩子互換了家庭,醫院因此有獲利嗎?根本沒有好嘛!

不僅當年醫院沒有獲利,如今也沒有。反倒因為抱錯孩子導致醫院聲譽受損,不僅沒有獲利,反而損失不小。

但沒有獲利就不賠償了嗎?顯然也不行啊!抱錯的確給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啊!

以前的法院審判中,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的時候會首先確定其屬於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城鎮居民賠償按照城鎮標準,農村居民賠償按照農村標準,二者相差一倍還多。這就是傳說中的「同命不同價」。

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法院也在改革,很多省市已經不再區分戶口了,比如山東省現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已經不區分戶口性質了,城鄉居民使用同一標準,即「同命同價」,這體現了社會的進步。

即使拋開各地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的差異,我認為我們國家對於這一賠償的判決總體太低了,錢太少了。

就拿人體受傷來說,從輕到重一次可以構成十級傷殘和一級傷殘。小腿骨折是十級傷殘,植物人是一級傷殘。那法院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多少呢?

以我熟悉的許多法院為例,十級傷殘1000元,一級傷殘9000元,死亡10000元。

再以離婚為例。《婚姻法》有規定,離婚時一方存在重婚、非法同居、家暴、虐待遺棄等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在現實中,多數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都很低。

乙個因男方出軌起訴離婚的案件,小三孩子都生了,醫院的病歷上男方赫然在「丈夫」一欄籤著自己的大名,就因為男女雙方這些年日子過得不好,沒有什麼積蓄,經濟條件很差,損害賠償法院最後才給判了20000塊。

但乙個人受到的精神折磨跟折磨他的人的家庭條件有關係嗎?家庭條件差的人更堅強嗎?顯然不是。

再回到本案,醫院造成的後果足夠嚴重,姚策生命安全都受到了威脅;醫院有賠償能力,別說20萬,就是200萬元醫院也拿的出來,但最後只判了20萬,20萬足夠對姚策的心靈和精神進行彌補嗎?我認為不能。

如果沒有肝癌這件事也許可以說夠了,但在生命威脅面前,20萬實在太少了。

賠償太少,犯錯成本太低,起到的震懾作用有限,並不利於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6樓:

如果沒換錯,小夥子就不會B肝變肝癌。現在兩家都和和美美,家庭幸福。

7樓:

醫院和醫生高高在上

當個醫生就覺得自己是人上人了?在其他國家二本水平根本沒資格當醫生,只有中國二本醫生反而占多數。

去看個病一臉冷漠,一臉不耐煩

搞得好像是病人求醫生看病一樣

看病難看不貴不知道何時才能解決

還有老百姓去機構辦個事也難

平民百姓,真的太難了

8樓:Breason Z

更多的是無奈吧。

很多回答也提到了,從法律上說,判定醫院有重大過錯,能給予到現有的賠償,已經算是很不錯了。但是,這是站在局外人的角度,有著所謂「旁觀者清」的視角在裡面。

作為外人,我們可以理性地看待,告訴他們,有這個結果不錯了。但是,對於其中的人而言呢?28年的骨肉相隔只換來這短暫的陪伴。

乙個年歲正好的生命不可避免地將要隕落。但是,最無奈的還是「本可以」。假設醫院的人細心一點,不抱錯,本可以的是兩個幸福的家庭;假設阻斷物件正確,本可以是乙個壯志凌雲的年輕人。

但是現在呢?這個所謂的賠償以及後續可能的問責不過是一點心理安慰罷了。悲傷的人還會悲傷,被肝癌宣判死刑的人還是會離開,該有的痛苦還是會沉澱。

醫生這個職位很神聖,迎接生,送別死。雖然人會犯錯,但是這個職業的人,還是得謹慎呀,因為一點失誤就是乙個人的人生,幾個家庭的悲劇,教訓得牢記。

9樓:

知乎上的好醫生們,來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再多說幾句,現在的部分醫生,老師,公務員真的是掌握了太多話語權。誠然是有一些無理取鬧的患者,家長,學生等等,但大部分群眾還都是講道理的。

但是現在部分醫生,老師,公務員就總是愛在網上,在現實中擺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或者是什麼都是他們對,說一不二的樣子。

而且總是愛宣揚自己工作多麼多麼累,試問誰工作不累呢?體制內不比體制外輕鬆?我當社畜996就清閒了?

醫生救死扶傷,老師教書育人,警察保護人民是值得尊敬。但這難道不是你們的本職工作嗎?為什麼有些醫生,老師,警察做了這些就好像人民虧欠了他們一樣呢?

有些公務員,警察,別說人民公僕了,估計都不把普通人民看在眼裡,總覺得自己高群眾一等!

有些醫生,老師還總愛拿個別惡性事例來為自己謀取更大的權益,總是抱怨自己工作環境多麼多麼差。拜託,你們已經是體制內的鐵飯碗了,不比眾多體制外的人民群眾活的安穩幸福?

現在不是流行什麼凡爾賽體嗎?我看部分醫生,老師,公務員的抱怨還真的是有點凡爾賽體的味道呢!

10樓:

從法理角度講判決結果可以了

從情感角度講根本不是判多判少的問題

判多少都無法完全彌補對雙方以及雙方家庭帶來的影響和損失

11樓:杜靈傑律師

這樣的賠償結果能令人滿意嗎?

說句公正的話,當事人肯定是不滿意的,因為,不論賠償多少錢,對當事人而言,都換不來錯失的28年光陰。

要知道,一般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下,法院也只會判決10萬元左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本案中,所有賠償款中,幾乎所有的賠償都是針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因此,能獲得這樣的賠償結果,於法來說還是公正的,還是正義的。

12樓:丁勇律師

一般來說,「串子案」爭議集中在三點,一是案件事實的認定,二是訴訟時效的適用,三是賠償數額。在「錯換人生患癌小伙」的事件中,還多了乙個爭議,即因醫院過錯致初生嬰兒錯換與小伙罹患肝癌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針對訴訟時效的適用,本案顯然已經超過《民法總則》規定之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但結合判例來看,「串子案」一般可作為特殊情況,適用延長訴訟時效的規定。

賠償費用是否合理?

如同判決書談到,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服務機構,對在其處出生的新生兒負有高度謹慎的管護義務,孕婦及其家人亦對醫院抱有高度的信任。由於醫院工作的失責,導致兩個家庭的錯愛,物質上賠償多少都是不能彌補兩個家庭的心理創傷的

13樓:

錢是小事兒

主要是後續

當事人的感受我們是體會不到的

父母肯定心裡很難受,自家親兒子,受了那麼多年苦養了別人家小孩這麼多年

有了28年的感情,肯定不能割捨

但是另乙個親兒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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