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婚檢時女友查出疑似愛滋遭隱瞞,小伙婚後被感染」?

時間 2021-05-12 13:19:30

1樓:

女方明知自己有愛滋病,不告訴對方,並且不進行保護,導致愛人染上愛滋病,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檢驗機構明知對方感染愛滋,並幫助隱瞞,構成共犯(以上是YY)。

如果這麼判決,我看醫院還敢不敢拿隱私做藉口幫人隱瞞,以前中國不重視隱私,但現在中國矯枉過正,讓一些無良的人鑽了空子,社會安全完全寄託在病人的素質上,可又沒任何管理和懲罰措施。

在影響生命健康的情況下,還以隱私為原因,看著人家小夥子往火坑裡跳?還告訴別人一切正常?這是還順手推一把的意思?那還要你們這些婚前檢查醫院幹嘛?

你要維護隱私,蓋個禁止結婚的章不講原因不行嗎?不作為也是犯罪!

我支援保護隱私,但不能像國外一樣,把隱私放在社會安全之上,允許B肝大三陽學生入學,這是保護隱私,可不告訴同寢室的人,不做管理,把安全寄託在病人個人素質上?這不叫保護隱私,這是危害公共安全!

希望中國的法律和疾控水平盡快跟上,亡羊補牢,別出這麼大漏洞還不管了!

2樓:

現在法律對愛滋的態度矯枉過正了。法律難道不是反映大多數人的利益嗎。

法律不給婚檢機構告知配偶的權利,這些機構實際處理時只能被「隱私權」「職業道德」種種牽制。所以婚檢機構疾控就是背鍋的,真正協助隱瞞的不是他們。

而且法律對於易感染者的態度大概就是,你如果知情不說,那你就是觸犯法律,你是違法了,你要監禁罰款。但是實際情況下,結婚物件會把乙個愛滋伴侶告到監獄嗎,監獄對於愛滋病人又會如何處置,對於乙個愛滋病人,他們還會在乎監禁和罰款嗎。不過,唯一確定的是,無辜的人已經被感染了,無法挽回了。

法律並沒有把告知義務強加給愛滋病人身上,或者說沒有執行監督他們做到這項義務。而大夫醫生也只是勸告,讓他們告知家屬,至於這個環節,法律並沒給大多數人保護。

3樓:德萊文的兄長

作為乙個HIV防治工作人員,必須無奈的表示一下。

目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強制規定醫生有告知HIV患者配偶病情的義務,卻有HIV防治管理條例和傳染病法強制規定醫生必須尊重病人的隱私權。

某些答主所說的婚姻法裡的一句話:HIV病人應暫緩結婚。就這句話我省疾控中心曾經特地請了一位法律專家給我們授課。

他的結論是,這句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只是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表達了法律制定者已經注意到了社會上可能存在這個問題,以及法律制定者希望病人能夠從道德層面約束自己。

相反,無論是傳染病法還是HIV防治管理條例,都明文規定應尊重HIV病人上學,就業,結婚,生子等各項基本權利。

所以,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這位醫生並沒有太多可指責的地方。當然,他的工作能力與自我保護能力之差也令我吃驚。

一切正常是什麼鬼?這種情況當然回答:對不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只會把檢測結果告訴檢測者本人!否則我就是違法犯罪行為!以上。

4樓:BBKing

婚姻法中所說的不能結婚的疾病是什麼疾病? - 慎兒的回答 - https://www.

這個回答好像不是很一致!

5樓:飄逸

現在國家政策很他媽的操蛋。不歧視愛滋所以愛滋病人可以隱瞞自己的病例去做一些可能傳染他人的事情?這算不算故意傷人甚至是故意殺人?

婚檢出愛滋,婚檢機構無權告知男方,所以男方興高采烈的感染了愛滋。算不算殺人??別說什麼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有些人渣死之前都要禍害一波。去他媽的。婚檢也一樣。

死人談個屁人權。用侵犯大多數人生命安全來保護某些即將死亡的少數人的隱私,這種立法真的是服氣。

6樓:kang kang

如果醫生告知男方,醫院和醫生被女方起訴,那麼誰來保證醫生的飯碗?

遵紀守法也是法制社會公民應盡的義務

合理的做法是法院按照法律盤案,不要和稀泥不要維穩,同時提交案例督促法律完善

7樓:wuli誰

醫生在婚檢時保護了愛滋病人的隱私,出現問題有2,首先1,醫生是否可以告訴對方伴侶:「你不能夠與你的妻子進行性生活,具體原因你問你妻子,我做為醫生要為她保密。」然後問題2,在現在丈夫已經不知情的情況下並且法律漏洞巨大的當下,和妻子發生了關係染上了愛滋是否可以告她故意傷害(殺人)罪。

8樓:高誠

在醫療領域,總是很容易找到法律空白,法律既要求這樣,又要求那樣,有時還互相矛盾,總之就是告訴醫生:反正法律法規是這樣要求的,也不闊能面面俱到,具體的話你們看著辦吧。你們看著辦吧。

你們看著辦吧。但事實是做多錯多,不做也錯,一旦出了醫療糾紛,醫院不管有沒有錯,最後都得有點錯,這是中國特色。

不是為當事醫生洗地,錯了就是錯了,他在這起事件中明確地負有一定責任,但我不知道當他對該男子說檢查結果沒有問題時,心裡是怎麼想的,或者在此之前經歷了什麼,才導致了向男子撒謊的行為。畢竟這個愛滋女是個願意把男友拉下深淵的奇葩,奇葩們為了追求幸福,什麼事都做得出來。

9樓:貓先森

「醫院私自向男方告知其未婚妻感染愛滋病,女方被拋棄後一怒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

「醫生怎麼這樣啊,別人兩口子的事,需要你插手嗎?」

「現在的醫院也是呵呵了,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了,非得搞到別人離婚?」

「醫院不知道什麼叫隱私權嗎?」

反正怎樣醫院都會背鍋啦,畢竟「你國」網民都討厭醫生

10樓:

我有乙個問題,假如婚檢的時候,這個女的檢查結果一切正常。那麼醫院未經女方允許告知男方這個女的「一切正常」,是否屬於洩露隱私?「一切正常」這件事,是不是需要被保護的隱私?

如果醫院告訴男方:「我們無權洩露他人隱私。」那男方還有可能和女方協商去檢查。現在醫院告訴男方「一切正常」,等於讓男方放棄戒備。這不叫保護隱私,這叫故意隱瞞。

11樓:老廖君

還有人援引《愛滋病防治條例》為醫院喊冤。不錯,《條例》第三十九條確有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

不過,對這個條文的理解不能機械地拘泥於字面意思。這條立法的本意是禁止將愛滋病人的身份資訊向社會不特定人公開、從而防止產生社會隔離或歧視,而非撬奪病人配偶等特定關係人的知情權。

小新不幸感染已是無法更改的事實,社會可能無法完全杜絕下乙個「小葉」,但卻有可能杜絕醫院的隱瞞行為。事實上,一旦法院認定醫院故意隱瞞成立,那麼,即便小新對醫院提起的訴訟能彌補其部分經濟損失,醫院的責任也並不僅限於此。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醫院相關人員是否應當接受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

鄧學平(律師)

引用:婚檢驗出愛滋,醫院豈能向配偶隱瞞

12樓:

小新成功告下醫院,獲得鉅額賠償,且法令修改為體檢結果夫妻共知。後小新與一名健康女性結婚,兩年後體檢時小新被查出愛滋,醫院通知其妻子,後妻子與其離婚,小新再次將醫院告上法庭,理由是洩露個人隱私,害其家破人亡。

13樓:德川騫

保護病人隱私本身沒錯,但是婚檢意味著什麼醫生不知道嗎?醫生是怕說了被女的醫鬧。如果說女方因此婚姻破裂然後醫鬧成功,說到底是國家的責任,婚檢結果對另一方就不該適用病人隱私保護。

這件事一開始男方是受害者,女方是施害者,然後不適當的規則,結果變成,男方是受害者,醫生是施害者。實際的受害者是男方和醫生,施害者是女方和不恰當的規則!

14樓:

我覺得醫生確實沒權利告知男方女方的愛滋病情況,但是完全可以告訴男方,體檢結果建議他們暫緩結婚,或者說體檢報告有些情況,建議他們倆互相了解一下再結婚。如果說到這樣男的仍沒當回事那醫生也已經盡力了。但是醫生卻告訴男的一切正常,這個特麼是在逗我?

15樓:誤入正途的顏初八

前面一堆「愛她就要接受她的一切」也是看的我無語。你們是今天看「直男癌」答題看瘋魔了吧。

有欺騙的愛情還應該繼續嗎?隱私應該高於生命嗎?

前乙個問題拋開不談,我覺得生命重於隱私。

16樓:莊生

我建議下次有人得了非典或者禽流感,為了保護病人的隱私權,防止社會歧視,應該拒絕向公眾公布。

再簡單的事到了中國都弄得模糊不清,防止社會歧視應該加強宣傳以及社會的正確引導,而不是以犧牲他人的健康為代價蓄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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