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朋友借錢全款買房,房本男朋友名字,婚前沒有還貸,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怎麼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時間 2021-05-12 08:37:48

1樓:圓融

這個問題細思極恐,或許開始都是奔著小家一起努力去的,但是婚後有各種不可控性,如果有一方動了歪心思,就不得不妨。該留下痕跡的就一定要留下。比如婚前女方借給男方一部分錢用於購買婚房,建議寫下欠條,說明是購房款,要走銀行流水,婚後這部分錢也不用著急還,……

以上是幾個月前寫的,可能是覺得自己太狹隘了就沒有發出去,看起來也確實不像我寫的,哈哈 。我怎麼會有這種智商?畢竟我是離婚淨身出戶還差點背上負債的女人

2樓:兔子小姐

我也想知道我這種買房子到底是怎麼算。因為我還是學生,我男朋友畢業早。買房因為只有我有購房指標。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我的指標馬上就沒了。也就是如果現在不買,不然就兩年後我倆才有指標了。所以就以我乙個人的名字買了房,錢是男方母女的一部分,我男朋友自己的錢一部分,還有我父母的錢一部分,一起出的錢付的首付。

這兩年還沒結婚,因為我還在上學,獎學金只夠我自己生活費。所以一直是他乙個人還貸,婚後肯定兩個人一起還。但是這兩年我們新房子在出租中,收入我一分沒要,全都給男朋友。

然後買房辦手續,包括後來找租客什麼的全是我操心比較多。

那麼這種是按兩家人出資份額算,還是對半的共同財產,還是我個人財產?

雖然我沒想過那麼多,我們倆感情也很好,我一直都以為只要把購房指標保住就行,也是為我倆以後能有乙個自己的家。到現在搞得有點奇怪。我未來婆婆想讓我們領證前,以我男朋友乙個人的名字,用準備給我的彩禮錢再買個房子。

然後肯定還是貸款。甚至還想用我的嫁妝錢。我就有點覺得不太對了。

3樓:小夥伴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孤魂野鬼

你的合法權益就是找個沒房子的,房租AA,因為你們兩個都住了。或者自己有本事買套房子,找個男人倒插門。然後你們共同還款,離婚了,房子沒他的事。他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是誰的錢買的房子,就是誰的,即使本上有兩個人的名字也百搭。如果沒有借款,你付房租嗎?

5樓:孤獨的追夢人

我覺得男方應該主動寫個婚前協議,把這種情況說明。再小人一點,協議說明,婚後三年五年或小孩上幼兒園了,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還有:

既然是私人借款,不可能是零碎還款,起碼也得一兩萬起還,女方記個賬,自己每拿出一筆錢請男方簽個字。這樣有個數,對家庭財務支出也清楚,兩全其美的好事。

6樓:婚姻律師陳大狀

借錢全款買房很雞賊,可能是為了規避離婚時另一方分割婚後共同還貸及其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

但如果真是借錢全款買房,結婚後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買房的借款,離婚時,女方也不是什麼都分不到。但怎麼舉證證明男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那就難嘍。

但話又說回來,既然是全款買房,那房屋的增值部分估計也很有限。

簡單普及一下相關法律規定吧。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八、【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的規定予以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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