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敢在法庭明確表示 我為維護社會秩序作此判決所以可能犧牲你的利益 嗎?

時間 2021-05-08 20:27:34

1樓:肥肥蛋黃貓

你們知不知道法官在判案時經常要寫乙個叫做維穩報告的東西,就是觀察記錄原被告有無可能因為不服判決結果上訪、自殺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如果有這種情況是要向院領導報備的。

2樓:安歌

不太可能。

首先,從學法理學的第一天起,大學的教授應該就給學生們講過「洞穴奇案」、「列車難題」等著名案例。一百個人的生命會比乙個人的生命價值很大嗎?不一定。

同樣的,社會的利益就一定會比個人的利益大嗎?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覺得自己的利益才是最大的。所謂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說的就是這回事。

其次,現在庭審都是全程直播並且錄音錄影。在很多民眾的心裡,法官代表著公正。法官不是傻瓜,這麼有傾向性的話一旦說出來很可能會被處分甚至處罰。

最後,雖然法官不會這麼說,但是實際中法院還是會犧牲個人利益維護社會秩序。民法的原則之一就是「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民法的出發點就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那麼作為法律的化身,法官自然在某些案件中也會這麼做。

3樓:

這不是有個現成的例子,他們會做,但不會明確表示

從這個事件引發的共鳴就知道,有很多人在學生時期都遭受過老師侮辱,現在他們都是社會中流砥柱,如果判輕了,後果不堪設想

4樓:錢晉翔

我忘了從哪看的了,乙個女的跟她老公離婚了,然後跟她老公公結婚了,從法律上講沒毛病,但法院判決不得結婚,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

5樓:變色龍

這個不會說但是會做

比如說「情節嚴重,危害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等詞語,會加大量刑有聯名信,有認罪態度良好等情節會輕判,對吧這個也應該是立法者一開始就考慮的問題,降低乙個方面入刑門檻,提高量刑標準,這是嚴厲打擊這一方面的犯罪,有些事情就是違反公序良俗,但是其實沒啥社會危害,立法者可以指定法律條例就是要處罰。或者為了震懾潛在犯罪者,量刑可能大於危害社會的程度,這不就是犧牲犯罪者的利益麼

6樓:雙鴨山小法師

法官只是裁判者,法官要做的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作出判決。而法律本身就是為了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所以,法官雖然不會在庭上直接這麼說,但是這種做法實際上很可能已經體現在判決中了。

7樓:周正茂

我認識乙個法官,他說他可以判決原告一毛錢拿不到。但是最後他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部分錢款!他同情被告,但是為了維穩,不讓原告做出過激行為!

這個他是了解過的。也是為了被告好!所以這樣判決了。

也是為了了斷這件事情最好的辦法!總比最後弄出人命來的好。我認識的那個法官很正直很公正的!

窮的要死家裡很破。

8樓:

在國外,不止法官敢這麼說,連我們學生都把「這樣的話」掛在嘴邊。

「這樣的話」姑且可以理解為類似適用(類推適用)。

某島國的最高法院在處理很多憲法、民法案件時會用用「公共の福祉」這個詞,這是根據該國憲法第12條後半段的規定來的,經常用在企業CSR、言論自由、人格權等案子,其中有名的判決可不要太多。

而關於「公共的福祉」最著名的學說分兩類:

1.一元的內在制約(現在的判例立場)

2.一元的外在制約說(以前的判例立場)

從一元的內在制約說中隱身出兩個針對公共福祉的定義:自由國家的公共福祉、社會國家的公共福祉

1.自由雲々:求同存異,應該對基本人權的制約降到最小。蘆部X喜老師很支援這個說法。

2.社會雲々:尊重社會權之類的。長谷部老師敢為人先寫了一本名曰憲法的良知的書,乙個很有趣的學說。

於是最終實現了該國違憲審查權的最常用(?)的乙個方法:二重的基準(即國家考慮人兩個自由時應當按這個關係:

精神的自由大於經濟的自由)(其實還有乙個利益比較衡量的理論,此處不多說了)

具體表現在判決文書上的語言則是:國家の安全や國家的利益、社會的秩序の維持

也就是題目類似的話

這兩者背後的法哲學的原理深不可測,Gemeinschaft之類的....

但是我們國家不能擅自使用憲法,憲法是高、聖、潔的,憲法不可玷汙,憲...

算了,寫到這兒吧

9樓:得一清者

壹週刊造謠霸王洗髮露會致癌,致使霸王蒙受巨大損失,然後霸王狀告壹週刊,香港法院以為維護香港新聞自由為由,判壹週刊敗訴,但僅需賠300萬港幣就好了(對於壹週刊而言嗮嗮水啦)。話雖然不是題主那麼說的,但事情卻是題主的問題那麼做的()

10樓:商周

你可能只想到了一些極端情況,實際上幾乎每個案子中都會有這樣的權衡。

比如說,乙個人的生命和身心健康是無價的,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你不得不為此定價。如果為此定價了,很顯然是的確是犧牲了受害者的利益。用金錢是買不來受害者的健康和生命,也買不來受害者家屬的幸福快樂。

但是為了社會穩定,解決紛爭等等情況。你不得不為這些無價之寶定乙個價。

11樓:媳婦不讓實名

法官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他只要機械地執行法律就可以了啊

如果真的為了社會秩序就犧牲了個人利益,萬一判斷錯誤呢,萬一犧牲完個人利益反而讓社會秩序也受損了呢?

反過來,如果機械地執行法律使社會秩序受損了,自然有立法的人背鍋嘛

12樓:叫烏鴉的少年

在私法層面,不是敢不敢的問題,是法官不用說對不起,也能這樣判。

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幾大基本原則有價值判斷導向的作用,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所以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在窮盡規則後,法官還能適用原則,有何不敢的。

13樓:巴甫洛夫的狗

我當然敢了,多大聲都可以。

可以理直氣壯地說。

可以義正辭嚴地說。

可以雄赳赳氣昂昂地說。

不僅我敢說,我還敢白紙黑字親自寫在大紙板上,舉得高高的。

只要法庭裡沒有其他人的話。

我今天去法庭離婚,法官也調解了,但是最終還是簽字離婚了,現在我能反悔嗎?

建議先搞清楚簽字是籤的什麼。庭審筆錄?調解筆錄?還是送達回證?如果籤的是庭審筆錄,而題主又是被告,那麼不存在反悔不反悔,等通知領判決之後自然有結果,如果題主是原告,只要在作出判決前撤訴即可。如果籤的是協議離婚的調解筆錄,沒有領到調解書之前你可以反悔,不簽收調解書就行,你拒不簽收,調解書就不會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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