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碩考試分析上刑法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如何定罪?

時間 2021-05-07 08:55:07

1樓:玻璃蓋禿嚕皮兒

認識錯誤需要先對物件進行分類分為同一物件的認識錯誤如把甲誤以為乙而開槍射殺,無論是甲還是乙都是人;以及不同物件下的認識錯誤如把驢子錯以為是人開槍射殺,驢子是財物。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分類

同一物件下的認識錯誤分為物件錯誤和打擊錯誤,物件錯誤是由於實行者對受害者的外觀、特徵等辨別出現錯誤,如把甲誤以為乙,開槍射殺,目前理論上沒有爭議,直接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而打擊錯誤則是製造了危險,但是危險流的發展出現意外導致危險在別的目標身上實現。如甲欲毒殺乙,將乙個帶有致命毒液的包裹郵寄到了乙的家但是不巧的是乙已經搬家由新來的丙拆開了包裹,最終導致丙死亡。目前打擊錯誤存在爭議,分別有法定符合說以及具體符合說兩種觀點。

而不同物件的認識錯誤只需要進行兩次三段論推倒即可,如問題一,在客觀上造成了驢子這件財物的損壞,但是主觀上只是過失,因此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毀壞財物。問題二在殺人上與問題一相同,都是故意殺人未遂,但是在客觀上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因此僅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2樓:觥裳

法碩來說的話,都是定故意殺人罪(未遂)。

根據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預想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性質相同的,不能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

在此處,不管殺沒殺死驢,都為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客體錯誤,即使殺死,侵犯的也是和人身權利區分的財產權,阻卻行為人對錯誤的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只能在故意殺人罪的限度內承擔罪責。

由於已開始著手犯罪,因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達到既遂,因此是,物件不能犯的故意殺人罪(未遂)

簡單來說,法碩考試裡,對於不同物件的認識錯誤,分為兩種:

1、把犯罪物件當作非犯罪物件,一般定性為過失或意外事件。

2、把非犯罪物件當作犯罪物件的,除愚昧犯無罪外,都定性為(物件不能犯)犯罪未遂即可。以上。

3樓:喵喵喵喵喵

驢死與不死根本無所謂,這種情況下哪怕驢死了那也就是個過失毀壞財物,刑法上沒這個罪名,也根本沒必要來評價。

行為本身的話,從理論上看要看乙當時有沒有可能出現在這個場合,乙有可能出現的話那就是故意殺人未遂,乙不可能出現的話就是無罪(或者至少成立不了故意殺人罪)。考試的話如果就簡單粗暴給這麼一句話其他啥也沒有就答故意殺人未遂就行了,法碩考不了那麼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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