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油卡與單用途卡開票問題?

時間 2021-06-02 01:01:17

1樓:吃土豆吐出香蕉皮

我也在找這個問題的答案,但是我看了原文後我突然明白了。

原文:(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乙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注意這個邏輯鏈條:

售卡方預收資金,可以給購卡方開普票,不得開專票,那麼這裡納稅環節完成,然後購卡方在銷售方買東西,為什麼銷售方不能開票?因為銷售方在結算資金的時候要向售卡方開普票,那麼既然銷售方向售卡方開具了普票,那納稅環節也完成了,所以就不能在銷售的時候向購卡方開任何發票,防止重複納稅。

這是我的理解。

2樓:

加油卡的管理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2號令)裡有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關於單用途卡的規定出來以後,按說加油卡作為一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前面2號令應該廢止了,但其實並沒有。原因可能是中石油中石化級別太高,2號令是按部門規章發布的,53號文級別不夠。

3樓:麥托什

不同語境下含義不同,其實都是指的同一件事。

前面開過預收發票,後面什麼發票都不能開了。

前面沒開過預收發票,後面可以開專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

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乙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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