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飯館吃飯吃飯鋼絲球,飯館被告上法庭,一二審只判賠償飯費沒有賠一千,再審還可能成功嗎。?

時間 2021-05-29 22:51:13

1樓:

本案原審原告若提出再審申請,將會被再審審查法院駁回。理由如下:

食品生產者、食品銷售者、食品經營者,是三個具有明顯區別的概念。你可以到店內看一下,店內懸掛的經營許可證絕對是「食品經營許可證」,而非「食品生產許可證」。

對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十倍罰則,須從兩個角度分析:一是食品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適用罰則;二是食品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適用罰則。本案中,被告系食品經營者,其適用罰則須「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仍予經營。

而很顯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存在此種明知。法官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判定食品經營者不具有此明知,進而不適用罰則,是合情合理且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資訊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樓:我覺得還可以搶救一下

不能,二審判決說的很清楚了,問題在於餐廳是生產者還是經營者,賠償時經營者多乙個明知的條件。

餐飲服務屬於經營者在第二條是很清楚的,而餐飲服務的範圍不論是日常理解還是相關規範均不產生歧義,餐館就是典型的餐飲服務。所以再審你也提不出新理由。

然後關於疏忽沒有舉證的問題,因為你也沒有舉證不是疏忽啊,那法官有權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推定的。你在家炒菜掉個異物進去是不是疏忽大意?那你沒有特別的證據,為什麼餐廳掉了東西進去就不是疏忽大意了?

當然如果你能找到新證據證明不是疏忽,而是間接故意,你繼續再審有希望。那舉個例子怎麼證明間接故意呢,比如你證明這家店長期後廚衛生狀況混亂……

3樓:李博星律師

首先要明確你和飯館是合同糾紛,那麼,他提供的飯不符合標準,屬於違約行為,按照規定他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幾種,可以是重做,也可以是退貨並賠償實際損失,如果你選擇了退貨,那退款肯定沒問題,但是賠償實際損失你就得提供證據了,你吃一頓飯沒吃成所造成的損失,你可以自己找證據證明,如果沒有證據法院是很難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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