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台灣工作?

時間 2021-06-01 13:03:53

1樓:Pan Henrik

關於大陸人赴臺活動、工作的問題,規定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10條、第11條以及第17條之一中。

其中第10條是大陸人在臺「活動」的規定;第11條是有關台灣人怎麼在台灣僱傭大陸人工作;第17條之一是說具備哪些條件的大陸人可以獲得工作許可。既然是說要在台灣工作,我們先看第11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

雇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丶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雇用關係

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

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雇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

件在台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

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

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

之。

雇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專案所衍生雇用需求,及跨國企業丶在臺營業達一

定規模之台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雇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

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丶管理丶企業營業規模丶雇用

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從第11條來看,大陸人似乎是可以在台灣取得工作許可的,只是台灣的雇主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但是該條的第六項(注意,台灣法律條文的「項」跟「款」正好跟大陸的相反)規定說許可及辦理辦法須要由「勞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而從2023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頒行到現在為止,這個許可辦法一直沒有制訂出來,意味著通過11條來獲得在台灣的工作許可斷無可能。

那我們來再看看第17條之一怎麼規定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一:

經依前條第一項丶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

留者,居留期間得在台灣地區工作。

再看第17條怎麼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

第三項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第四項內政部得基於政治丶經濟丶社會丶教育丶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

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

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規定的是「依親居留」,意味著是要麼嫁給台灣新郎要麼娶個台灣媳婦,反正就是要獲得大陸配偶的資格(俗稱「陸配」),才能獲得工作許可。第三項雖說是「長期居留」但嚴格來說也屬於依親居留,但是它要求的是在成為陸配的基礎上,再滿足一定條件就可以長期居留並在台灣工作了。第四項比較特殊,採取的是「專案許可」制,說是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因素而允許申請在臺居留。

第四項會鏈結到《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這個辦法由有對「專案許可」的條件作詳細的介紹,政治的話大概要領導什麼活動的,經濟呢要有突出貢獻,社會因素包含很多(親情有關),科技的話要求產業領導者或大科學家,文化因素的話大概要諾貝爾文學獎之類的吧。以上只是一些不準確的表述,詳細內容大家可以直接翻《辦法》去看。

最後看第10條。這一條嚴格來說並不是有關在臺「工作」的規定,但是因為11條沒有用,17條之一的要求又比較嚴苛。所以第10條的規定,算是以「活動」的形式開了「工作」的變通(大陸人在臺工作在灣灣來說是非常嚴重的政治問題!

)。大陸人是可以通過這個條文所衍生的辦法來台灣工作的。第10條是這麼規定的:

《兩岸人民關係》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該條的第三款,產生了三個允許大陸人來臺活動的辦法,分別是:《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地區人民申請臺服務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了兩類人可以來台活動,分別是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以及已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的大陸地區人民。其第12條規定了可以停留台灣的期間,根據不同的類別,最長停留期間從1個月到6年不等。只是該辦法的第22條又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及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那麼工作算不是營利活動呢?嚴格來說,工作就算不是營利活動,也是與許可目的不符的。因此,根據這個辦法赴臺工作,恐怕不是很理想。

(可逗留時間短,限制多)

再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這個辦法規定了兩類人可以赴臺從事商務活動,分別是: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根據該辦法第16條的規定,按不同商務活動的內容可允許在臺停留1個月至3個月不等。恐怕是來臺出差一下可以考慮吧。

最後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地區人民申請臺服務許可辦法》。這個辦法允許跨國企業調遣大陸雇員到台灣工作,但對於「跨國企業」的限制就規定在該辦法的第3條,只有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比方,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才能向台灣調遣員工。能夠被調動的人,必須是擔任跨國企業的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

而可允許的逗留期間,一次不能超過三年,每次延期也不能超過三年。在臺服務期間是被允許工作報酬的。

綜合這三個辦法來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地區人民申請臺服務許可辦法》是比較好實現在臺「工作」的目標的,只是因為話題敏感被命名為「活動」而不是「工作」。至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恐怕會因為限制過嚴而失去旨趣了。

2樓:指標在轉動

目前大陸人在台灣工作受限制比較多,目前主要的方式一是陸配居留4年以上可以申請工作,二是專業人士受邀來台講學或研究和投資人士來台考察辦公一般期限最長一年,再有就是在大陸和台灣都有分支的跨國企業的內部調動,這種形式相對比較寬鬆,家屬子女可以一同來台灣居住,上學。

其他包括大陸赴台灣就學的學生畢業後都暫時無法留台工作,不過也許會限制會漸漸寬鬆的。不過有一點很重要就是其實很多台灣企業不喜歡僱傭外中國人(大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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