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朋友們,我室友這樣子算詭辯嗎?以及該如何反駁?

時間 2021-07-01 02:37:17

1樓:

人在美團,剛下飛機(誤)

利用邏輯學的理論來分析一下:

設題主去上課為A,舍友狗蛋去體檢為B,舍友狗蛋去吃翔為C,則有:

A·BC

其中A與B是與關係,A·B是C的充分不必要條件。

也即:當A與B都發生時,C就會發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等因此,題主只需請幾個一同上課的舍友做出證詞,並出示上課時所做的筆記,即可完成本輪的證明。

假如舍友狗蛋提出反駁,認為題主的證據不充分,那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以上即是所謂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回到本題,此時舍友狗蛋提出了反駁,那麼他就必須提供「題主並沒有去上課」的證據,顯然,這樣的證據他是不能提供的。

B比A的證明要困難一些,原因在於大部分證據在舍友狗蛋手裡,而他並沒有配合證明的義務。題主可以從舍友狗蛋不經意間露出的體檢單上著手,也可以採用一些刑訊逼供的做法,比如往身上澆涼水,往懷裡塞冰塊,關在羊圈裡圍著打等等(誤),當然我更推薦以下這個方法:向老師舉報他沒去上課,到時候他肯定會申辯自己去體檢了,題主就在一旁錄個音,計畫通。

上述過程我們證明了A與B的發生,那麼C的發生就是必然的,題主此時可以判決舍友狗蛋去吃翔了。

但很可惜,題主只能敦促舍友狗蛋,卻不能強按著她的頭去吃翔,因此只能單方面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並剝奪他要求你帶飯簽到的權利

2樓:知否知否

你同學說的這句話,實際上是與你做了乙個約定,或者說是與你建立了乙個契約,只要條件達成,就需要去執行,不存在要先證明事實是不是已經發生了,要證明也是他自己去證明,因為是他自己做出的承諾。契約不管是強制性的還是非強制性的,人都是可以違背的,要執行得看當事人的意願,契約的邏輯無法強迫人的意願,你也不可能強制他去吃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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