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啥不能100 ,法官,律師的存在是不是一種高層對底層的壓迫提現?

時間 2021-06-04 13:17:57

1樓:良宸

我們講於情、於理、於法。可見法律須合乎前者。法律是底線。

不是壓迫提現。法官是維護公平的,法律面前沒有高低層之分,只有罪與非罪之分。律師是維護權益的,在其眼中只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2樓:羅志威律師

不能100%是案件存在自由裁量的尺度。至於後半句話,當你去法院、律師事務所走一遭,你就知道做事的人有多累了。。。而且誰被誰壓迫本身就是個偽問題。

3樓:如履薄冰

行為有多樣性,法律是高度概括的,不可能精確列舉,舉個例子,故意殺人,殺的方法列舉是無法窮盡的,不列舉也是怕掛一漏萬,法律這種模糊反而才是真正意義的精確。

法官律師都要遵守法律。這個層面上法律是神。

你對於法律的恐懼是因為你對法律的未知,你如果可以跟神對話,那麼祭司和神都不可怕。

4樓:不知

現代社會是分工社會,專業者對非專業者必會有壓迫體現。因為是專業者,所以做不到百分百,做到了是神。能百分百的也沒有交易價值。

5樓:冷葉

法律不是恆定的,就像程式不能100%,需要不斷更新、打補丁,甚至公升級換代,多少網路遊戲(合同法)被私服外掛程式(地方保護)攻陷,就是防毒軟體(刑法)也有漏洞後門,具體到某個電腦上,也會因人的不當操作(逼供、匿證、刑辯交易)而中毒宕機。

後半句不回答了,是也不是,推薦讀一本書,對法官和律師職業進行了深入的評述。

書中言,歷史上,提現是客觀存在的。

6樓:曾經的機械狗

法律只是對社會矛盾調節的一種手段,而且不是溫和的那一種。搞法律中心主義或者法律萬能主義,除了逼迫人民造反沒有第二條出路。

至於壓迫,法院門口有寫著窮人不得入內嗎?

中國的法院,民事訴訟一般先調解,大多數普通個人(上百萬的債務訴訟都很少有人請律師)是不請律師的,美劇看多的出門右拐。當然法院調解可能會和稀泥,但是談不上壓迫。

7樓:禁與千尋

因為法律需要嚴謹,但是我們不能百分百保證嚴謹,於是就做不到百分百。

再者,法官的存在是為了理清真相,然後定罪,定罪物件部分高層還是底層。

同樣,律師的存在辯護,而被辯護者也不分高層和底層。且,通常原告和被告都有律。

且,可能原告是底層,被告是高層,法官判被告有罪。

這現實裡很多啊。

國家規定不准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就是對底層的保護麼。

交通事故中,哪怕行人的過錯,開車的依然要承擔一點責任,這不是對底層的保護麼?

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是對底層的保護麼?

更別說有很多人自學法律去打官司。

法官又不是看高層底層判案子,律師也不是說只能高層有。

何來壓迫呢?

8樓:法律小姐姐

事實查明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主要是根據訴辯雙方提交的證據還原客觀事實,法官沒有親身經歷案件事實,所以在法庭或者是判決書上查明的事實很難是百分之百的客觀的事實,而只能是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還原的真實,而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當事人往往只能提交部分證據,或者提交不出關鍵證據,無法證明自己陳述的事實,導致法庭查明的事實可能與實際情況有出入。

價值判斷:法庭上的訴辯,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律師法官,都是普通人,都有自己的價值判斷,不可能百分百理性。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法官也是普通人,經歷不同,同樣的事實不同的法官也可能會有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 甚至會有對法律適用的爭議,從而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

不同的律師,存在不同的價值判斷,可能會導致訴訟請求的不同,在法庭上陳述的重點不同,最終導致結果不同。

法官與律師應該是法律共同體,只是法律職業分工不同,並不存在高層和底層的關係,更不適合用壓迫提現這樣的說法!法官和律師應該為查明客觀事實相互合作,相互尊重並且相互監督。每個法官和每個律師都有自己熟悉的案件型別,可能在相交時會有差異,而對對方的能力有質疑,或者根據自己認為的觀點去評價對方,這也是人之常情,不應該一味放大。

法官有掌控庭審的責任,對於他認為不該在法庭出現的行為或言語進行制止,當然每個法官素質和能力有差別,方式也會有不同,確實會存在一些法官言語過激,不尊重律師的情況,但不該就此認為是壓迫。現在很多律師的能力特別是專業化律師在某些案件上的能力是很強的,在庭上有充分發表自己觀點的權利,只要與案件有關的,就應該得到尊重,不能被無故打斷,法官也不能過於主觀,僅憑自己的想法,就不讓律師發表自己不想聽到的觀點。法庭上應該是訴辯雙方針鋒相對的發表觀點,而不應該是法官與律師的對立,法官應該是居中裁判,保持中立,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律師收取律師費是為一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法官與律師各有自己的考量,各司其職,只要不是為達到己方利益而不擇手段,能夠相互尊重,一般是不應該存在明顯衝突,更不存在高層與底層的壓迫提現問題。

9樓:歐陽無知

因為世間之事千千萬,法律不過那幾部;因為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明不能百分之百還原客觀事實;法律作為社會秩序的最後屏障,有時候是一種價值的衡量,高層對底層是否存在壓迫主要體現在立法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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