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時,超出部分不允許計取管理費是否合理?

時間 2021-06-03 01:24:58

1樓:樂兒紅心

具體得看合同約定;超出1.15倍為什麼不增加管理費?個人覺得在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費不增加的情況下,單一的乙個或幾個清單工程量增加並不會增加乙方多餘的管理費用,而利潤在合同簽訂時相當於已經約定了;增加的工程量甲方也不打算給乙方相應的利潤,只是給完成工程量的相應成本補償,不給似乎也合理,當然這是理論上的

2樓:胡老師

1、圖紙沒變,實際工程量與清單工程量出現量差,結論:一定是清單工程量編制錯誤;

2、圖紙改變,實際工程量與清單工程量出現量差,結論:誰改變的圖紙誰負責調整清單工程量變化。

不管實際工程量與清單工程量出現量差是哪種情況造成,都與施工方無關,沒有關係為什麼要平躺中槍呢?結論:法盲造成,誤國誤民的罪魁禍首就是這個公式:

1.當 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

2.當 Q1<0.85Q0時,S=Q1×P1

式中 S——調整後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這個公式既沒有理論根據,又違反組價原則,突破了道德底線。

3樓:凡執素描

1.結論:不合理。

2.理由:調整綜合單價可以,但要雙方協商定價,不能以簡單的不計管理費形式定價。因為這樣破壞了綜合單價組成的內容,也不符合清單計價規範。

3.依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9.6.2 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專案,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

3 條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 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 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

1.當 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

2.當 Q1<0.85Q0時,S=Q1×P1

式中 S——調整後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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