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分支機構經營不善登出,員工安置費幾倍?

時間 2021-05-29 23:19:28

1樓:橘子律師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如單位確實已決定解散,並有證據證明已開始或已完成部分登出手續,則法院會認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是具體情況,也可能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無論那種情況,n+1的補償金均是合理的。

2樓:HR consultant

謝@我只是隻魚泡泡 的邀答!

如果不是三期、工傷、職業病、法定醫療期內職工,那麼,是的,企業登出,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即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乙個月代通知金(+1)。

企業登出,依法,勞動合同終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並沒有規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因此就沒依據要支付代通知金(+1)。

企業現在以n+1作為遣散條件,並無不妥。

如果三期職工、工傷、職業病、法定醫療期內職工,則不是這麼簡單,既有其他法定要補償的待遇,也有地方規定要支付的待遇,如果企業「一刀切」,全部賠償n+1,則有問題。如果題主有前述情況之一的,請說明情況,我補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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