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良心的譴責,你覺得跳單中介和房主私下交易的行為如何?

時間 2021-05-10 17:02:25

1樓:薄扶林鹹魚

中介當然付出了勞動,但是我不認同這種勞動能用成交價的百分比來衡量

乙個很簡單的例子,賣一套500w的房子和一套5000w的房子,手續都是一樣的,中介能得到的收入卻相差了十倍,這很明顯不合理……

而且跳單並不違法,商業社會,人人都是為了利益。之所以存在這種行為,只能說中介這種商業模式存在缺陷,付出了努力卻不一定能得到回報

2樓:

我就是直接敲門,直接聯絡業主買的房子啊。

全部流程自己搞定,除了辦理過戶和資金監管時需要的停車費和油費,一毛錢沒多花。

良心的譴責?????????

我簡直做夢就要笑醒啊,走綠中介的我得花2.7個點將近20w的中介費,我自己辦直接省了20w,我開心的很好伐。

3樓:路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4樓:JCW瓜皮

接受中介費再去中介,而不是找完了才說接受不了,一般收費標準都在門店最醒目的地方掛著,可以了解一下,接受不了你可以找業主,談好了再讓別人給你服務。而不是預謀已久的跳單,這不是道德綁架,乙個言而無信的人,放在哪都不會受待見。

5樓:寓醬

2023年5月28日,十三屆全中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合同編中明確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民法典》施行後,再處理「跳單」案件變得有法可依。

6樓:愛笑的大K

拋開良心,這個事情危險度很高。

不知道你進行的多大標的額的房屋交易,房屋買賣本身就是乙個複雜的交易,除非你有能力覺得自己可以搞定。

你怎麼確認業主房屋名下有沒有抵押,業主個人有沒有訴訟和負債,房屋有沒有戶口,能不能遷走,房屋是不是凶宅,即使這些你都確認好了,你和業主是先過戶還是先給錢?你怎麼保證你給業主錢後,業主會按照你倆的個人約定來給你過戶。沒有第三方在你身後給你背書,出了任何問題是個人原因,自己去解決。

回歸問題,這個事怎麼可以拋開良心,你認為中介只是拉著你看了看房子而已,這個見仁見智。首先這是乙份工作,你選擇了用他們,用完不付費,轉身走掉,這個事你換個角度想一想。

7樓:洛洛

說難聽了,你都已經不需要良心的譴責了那問題不大,就算沒有這個中介你永遠找不到這個房子,就算這個業主還算記著怎麼坑你,就算中介給你買水車接車送,只要你們沒簽協議,ok,沒問題 ,不過一般來說你們的證件資訊,手機號等種種人家都有,人家要是拋開良心的譴責呢

8樓:Maydy

買房不是找到了心儀的房子就萬事大吉了,後續的稅費,合同,按揭,個人覺得如果沒有經驗,辦理起來挺麻煩的。

當然如果這些操作都很熟練的話,要良心幹啥。

9樓:萬般皆苦

拋開良心的譴責來說,私交的弊大於利吧!

好的一點是省下了中介費,代辦費!

壞處就是:

1.房屋簽合同期間可能會被查封,凍結。。。

2.如果出現各種問題,你的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可以保障你的權益。

3.銀行貸款,面簽,過戶,繳稅等你都得提前準備,親力親為!

4.手續辦理完物業的交割以及房屋的交割。

暫時就想了這麼多,因為這會好睏。總之一句話:以前私交就私交了吧,現在《民典法》明確規定:享受了中介的服務,又跳過中介簽訂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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