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出勤不得低於22天。不足22天,費用不予報銷,請問這樣規定合理嗎

時間 2021-10-27 00:36:46

1樓:優雅蓉

當然不合理,費用難道不是你工作產生的開銷嗎?是公司正常經營活動開展需要花費的啊。不足22天可以扣工資,怎麼能不報銷費用呢?這個是不合理的。

2樓:

合法。從幾個角度來論述。

第一,題主說入職時約定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000加補貼,約6500元左右。

難道題主沒懷疑過這個工資構成的問題所在?基本工資和6500差4500,這個差額是「補貼」能填滿的?很顯然不可能的吧。

所以,應該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加補貼,能到6500元左右,這個才是合理的。

問題來了,如果入職時單位說「每個月基本工資加績效加補貼下來6500元左右的工資」,是不是意味著單位每個月必須發6500元呢?顯然不是,因為首先應當滿勤,其次,績效工資是不固定的,以此來看,6500只是個理想中的數額,並非最終承諾。

第二,題主說的是不足22天,費用不報銷,這個問題其實也不對。

報銷費用是什麼概念?報銷費用意味著,這部分費用本來應該單位承擔的,員工墊付了,所以要實報實銷。從這個意義上講,報銷的費用不屬於工資,報銷的費用不屬於工資,報銷的費用不屬於工資。

既然報銷的費用是實報實銷的,不是工資,所以題主就不用拿6500元作為標準來對比單位實際發放的金額之間的差距然後感覺單位少發了。

話說回來了,如果題主因為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顛覆了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等),在可以提供票據及單位報銷制度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單位據實報銷的。

第三,提醒題主注意,單位的人事一直在強調,入職沒多久,沒什麼貢獻,就離職了咋咋咋,其話中含義就是,題主工作期間沒有產生績效工資,所以只發基本工資。

但是,也不能說單位的做法完全合法,如果題主能證明入職時單位承諾每個月工資中包含了補貼,那麼,這部分補貼也算工資的組成部分,題主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的。也就是說,單位在核算題主的工資時,應該用基本工資+補貼作為基數,除以21.75,乘以實際出勤天數。

大概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