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的杜傳旺案件最終的判決是否合理呢?為什麼不屬於過失犯罪(最終定的是故意傷害)?

時間 2021-06-04 03:21:12

1樓:Damon

一般判斷故意或者過失一是要考慮現實危險性二是要考慮當事人對於現實危險性是否有判斷能力。

舉個例子,在山崖邊推搡與在平地推搡,顯然前置的現實危險性更大,那麼前者造成傷害後,很難說是過失。

同樣,就該案而言,對於氣管的現實危險性並不那麼明確的前提下,就得考慮當事人是否具有判斷能力。如果是乙個未成年玩鬧間使用這個氣管造成傷害,認定故意或過失確實有難度,但這兩個工作人員對於其危險性是有專業知識可以判斷的,所以其充分了解該行為的危險性還付諸實施,很難說不是故意。

2樓:16639365507

非法律專業,想參加法考,也疑惑這個案子為什麼不定過失,絞盡腦汁,反正是能說服自己了:

1、高壓氣幫浦有沒有危險性?這個肯定是知道的,因為高壓輪胎崩死人,連我們普通人都知道。所以趙某、陳某肯定有了傷害的認識。

2、陳某故意加大氣壓是為了什麼?你如果鬧著玩,撓癢癢啥的,根本不用加大氣壓。所以陳某就是想讓杜傳旺疼一下,給他乙個小小的教訓,不讓他再搗亂。既然你想讓他疼,就有了傷害的意志。

3、既認識到氣幫浦會傷人,又有想傷人的意志,故意傷害沒錯吧?

4、糾結點在於雖然是故意傷害,但結果在不在預期內。趙某、陳某肯定不想搞出重傷,甚至連輕傷都不想造成,這和過失的意志又符合。

5、所以重點來了——刑法中關於「故意」的特別規定: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中,只需要對基本犯罪的認識,那麼只要對加重結果存在認識可能性,就可以成立結果加重犯。

回到第一條,高壓輪胎都能崩死人,所以汽車修理工肯定知道高壓氣幫浦可以致人重傷甚至死亡。(主觀故意傷害——造成重傷風險——未履行消滅風險義務致人重傷——不作為犯。嘎嘎,反正我自己快吧自己說懵了,邏輯也許該這樣吧)

3樓:李復己

典型的間接故意

主客觀相統一。客觀上造成了傷害,主觀上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的發生。

按社會一般性觀點看,如果認為這兩個人要是不知道危險性,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