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 推薦自己並未使用過的產品或者服務,是否違反廣告法?

時間 2021-05-06 17:58:26

1樓:斷音了了

很顯然你問錯人了,我不懂廣告法。

但是你問的問題似乎又簡單到了不需要懂廣告法。法律沒有反對人民賺錢,但反對通過傷害他人賺錢。

2樓:

如果KOL和廣告法之間還有一層關係,怎麼會確定廣告關係

如果是法定親密關係呢,比如伴侶囑立人際效應

未知為何提問屬於虛擬提問嗎?

3樓:

Not that relevant, but just as a sidenote:

In America, individuals can invoke Lanham Act if can show that consumers are confused or misled into believing that the individual celebrity sponsored or endorsed the defendant's product or service as a false endorsement claim.

4樓:

對於遍地大小KOL,廣告法離他們太遠,不如談談公信度。

無論任何形式的推廣,描述內容應該與產品本身一致,如有超出或者虛構,就是有問題的。

產品出問題時,使用者腦中出現的會是代言人的臉,而不是廠商名字或法人代表。廠商大不了換個產品名包裝代言人再一頓神操作,KOL只是外面的一層皮。

而KOL收到的廣告費,是否多到值得犧牲公信度去推自己沒用過的,甚至明知貨不對版的產品和服務,相信他們自己自然會考慮。

5樓:理脈LegalMiner

KOL,全稱為Key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是營銷學上的概念。它通常被定義為:擁有更多、更準確的產品資訊,且為相關群體所接受或信任,並對該群體的購買行為有較大影響力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以上檢索自理脈法規庫

廣告代言人不再侷限於明星,而擴大到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由上可知,KOL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推薦時,是在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產品、服務作推薦或證明,屬於廣告法所稱廣告代言人,適用廣告法

那麼KOL推薦自己並未使用過的產品或服務,是否違反廣告法呢?

筆者認為,此種行為違反廣告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以上檢索自理脈法規庫

但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指出對於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是不是要完全符合產品的通常用途。

例如是不是只有真正使用過的女性代言人才有代言衛生棉條的可能性?那如果男性主播推薦衛生棉條,並在鏡頭前展示其良好的吸水性,這種使用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使用」範圍呢?

這是存在爭議的,筆者認為,在法律沒有明確的條件下,要對模糊問題進行界定,應當回歸立法本意。廣告法最初新增該法條時目的在於規範廣告市場,防止明星等濫用自己的知名地位對自己不了解的產品進行誤導性宣傳,從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

簡而言之,就是要增加廣告內容的真實性。

如果認為這個「使用」必須是完全符合產品用途的使用,那麼男性代言人則不可能代言衛生棉條;

如果認為這個「使用」只要能足以體現其宣傳的產品或服務的功能或效果就可以,那麼男性主播在推薦衛生棉條時,如果主要推薦該衛生棉條於具有良好的吸水性,那麼通過在鏡頭前展示其吸水性的過程也可以視為使用過這個產品。

筆者認為,後者更人性化,也更符合立法最初的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部分法條可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廣告;教育、培訓廣告;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這四類廣告中,都表明不能以「使用者」或「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做推薦、證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為商品或服務推薦、作證必然是使用過商品或接受過服務的,即屬於「使用者」或「受益者」。因此,這些行業不能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綜上可以看出,KOL推薦自己並未使用過的產品或服務,是違反廣告法規定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若KOL推薦自己並未使用過的產品或服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還將涉及刑事責任。

6樓:

我覺得如果法律認為違反了,就應該改改。

這樣的法律執行難度太大,約等於沒有。

改成代言人對產品質量、產品後續產生負面問題承擔一定責任是不是更好執行。

7樓:阿里巴巴十四大盜

先說結論:違反

在工商的執法口徑裡,不是註明了某某代言人才構成代言,在廣告內容沒有明確標註是代言人的情況下,是代言人還是廣告表演者的標準很簡單,知名人士就是代言人,非知名人士就是表演者。比如說乙個非常知名的演員給乙個商務活動剪綵,嚴格講也算代言。

直播帶貨是公開的介紹自己所推薦的產品,屬於廣告活動,這點應該是毋庸置疑的。李佳琦的知名程度、粉絲量,足以被認定為代言人。

但是是否屬於廣告,是否構成代言,這個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8樓:阿拉古斯古

買它買它買它!

這是推薦嗎?

這分明就是銷售行為

誰規定未使用不可以銷售?那賣房的就得哭了

所以核心問題在於怎麼區分網路環境中的銷售行為?

按目前kol通常的固定費用佣金模式,這肯定算銷售行為啊!

所以推薦沒問題,但是一旦出問題擔責就好了

9樓:

《廣告法》的釋義是這麼說的:

不難理解,廣告代言人需要了解其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和特性,並有過親身體驗,其推薦、證明才有根據、有說服力。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一些明星在作廣告代言時,根本沒有使用過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接受過所代言的服務,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聽說過該商品或者服務,但為了豐厚的代言費,不負責任地對該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客觀上誤導了廣告受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條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必須先使用相關商品或接受相關服務,否則不得為其代言。

也就是說,在當年出台這個法條的背景,可能針對的是諸葛亮扮演者是否真正在某挖掘機學校學習、體驗過這一家獨強的挖掘機教學服務等明星代言情況。但法條的用詞並未將主體限於知名的人士,而是採用了比明星這個群體更大的乙個概念:廣告代言人。

《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可見,所有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人,都負有真實使用過特定商品或者接受過特定服務的義務。

但是,理解法條的時候要以文字為基礎,但一定不能囿於文意。廣告法當初新增這個規定的時候的目的在於規範風氣日漸糜爛的廣告市場,核心在於防止明星濫用自己的知名地位對自己不了解的產品進行誤導性的宣傳,進而導致消費者對於產品的質量產生錯誤的認識,損害消費者權益並擾亂市場秩序。說到底就是乙個字:

真。那麼,針對老王 @王瑞恩 的第乙個問題「1、「使用」的定義是什麼,是否要符合產品的通常用途?

就可以採用比較不那麼限於文意的解釋。使用的手法可以多樣,比如男性主播推薦衛生棉條,在鏡頭前展示了棉條良好的吸水性並推薦購買,如果此種商品最為重要的功能便是吸水,這個商品和類似商品的區分也在於吸水性能的優越,那麼男主播在鏡頭前通過實驗展示吸水性的過程也可以視為使用。這裡的使用,等同於,接觸過這個商品,雖然沒有按照商品的通常使用方式進行使用,但通過通用方式之外的方式對商品的核心效能產生了直觀認識的情況。

針對第二個問題「2、如果沒有完整接受過服務,但接受過具有一定關聯性的服務或者對服務提供者有一定了解,是否可以推薦?

此時推薦者和商品的距離比男主播和衛生棉條距離更遠了一些,畢竟男主播還拿過棉條做過吸水性能的試驗。在上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推薦者獲取對商品認識的方式,在老王舉的例子中,也說明了他「本人只看過本書英文版,未看過中文版,在此推薦」,在這種情況下,看到推薦的人會明確的知道,老王認為這本書英文版的內容是值得推薦的,那麼在有中文版的情況下,對於乙個愛書並善於分享的人而言,推薦該書,並直言自己據以推薦的基礎的情況下,並不屬於未使用過的情形。其實如果加上這本書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該社編輯的工作作風一貫相對嚴謹,並且更為重要的是即便是不那麼優秀的翻譯,翻譯出來的作品,在不追求文筆的情況下,依然可以讓英文閱讀能力沒那麼強的讀者對於該書的內容有著相對真實的了解。

第三,關於推薦書,還有過其他的方式。如果一本書我沒有看過,但恰巧有人問我該書如何,我如果恰巧看過該書的介紹或者腰封,也會說這本書誰誰誰和誰誰誰四位大咖推薦過,內容應該不會差。但除此之外,便不會多言。

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有些類似就是都沒有進行過實質的接觸,但都通過間接的方式對商品有了某種程度的了解,推薦者在作出推薦的時候,首先應當如實陳述其對於該商品的間接印象,保障真實性,更為重要的是要讓接受資訊的人知曉,推薦者的推薦並非來自於自己的實際接觸而是來自於間接的方式,並且接觸方式的差異也會影響推薦者對於商品認識真實性和可靠性的判斷,最好還要順帶提及認識路徑,讓接受推薦者能夠有對訊息進行甄別的空間。簡而言之,在保障自己說的是真的情況下,也得披露自己獲知間接判斷的方式,給消費者自行判斷的空間。

第四,那就是完全沒接觸過的情況。比如,《法學大一新生必讀的100部法理學、法哲學經典原著》之類的。以上。

10樓:八王爺

這根本就是乙個盲區,因為KOL不會告訴你,他是收了錢,才會推薦的。

如果真的相信KOL推薦的都是好東西,那基本屬於無腦。

KOL也要吃飯,也要養活團隊,就我接觸的數碼行業來說,只要給錢,什麼都會推薦,包括電動牙刷。友軍的,一律說好,缺點一概不提。敵軍的,一律說差,優點一概不提。

吃香非常難看。這也就是為什麼科技類的KOL,現在越來越不被待見的原因。門檻太低了,處於食物鏈的底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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