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12萬彩禮要的回來嗎?

時間 2021-05-08 03:10:36

1樓:京城小律師

彩禮在法律上其實可以看作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而不是無償贈與。

中國法律上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一是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實際上並未結婚。

第2種情況是,雙方雖然結婚,但並未共同生活。

第3種情況比較複雜,就是結婚前給對方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一方生活困難指的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院雖然規定了返還與不返還的一般原則,但是究竟返還多少,法院會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以及當事人的特殊情況酌情處理。一般會綜合考慮雙方結婚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等。

2樓:王幼柏律師

一,沒有分居自動離婚的說法。離婚只有兩種,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

二,關於彩禮能不能要回來,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作為特殊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列舉出兩種情形之下,即使在雙方之間締結了婚姻關係,離婚後彩禮也應當返還;一種是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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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至於彩禮是否能要回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你們領取結婚證後,若滿足上述第2項或第3項規定的法定返還彩禮情形,法院才會給予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至於彩禮能否要回來的問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根據法律規定,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且雙方離婚的;或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雙方離婚的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經查明符合上述情形的,會判決返還彩禮。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你與妻子領證一年,因感情不和離婚,若彩禮是婚前給付,並且在你給付後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在蒐集證據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樓:實習律師小玫瑰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能要回彩禮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根據的你的描述,基本確定不屬於上述三種情況,這筆彩禮不太能要回來。

6樓:劉克濫 律師

能夠要回彩禮的情形包括三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聽您描述的這種情況來看基本上是要不回彩禮的,現在女方要求離婚,您不同意的情況下,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時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但沒有自動離婚一說。

7樓:

基本沒希望。但如果離婚後,生活達不到當地基本水平,可以要回非贈予的部分(即按照風俗習慣給付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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