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送禮會定義成交易嗎?可以定義為交易嗎?

時間 2021-06-01 07:47:29

1樓:落子無悔

答案是肯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樓:

瀉藥。來的晚了,國際稅法不是特別清楚,國內的之前幾位已經答的差不多了。

給 @知了知夏 的回答挑幾個毛病。

1.「題主的問題互送禮物,說白了可以看成兩個交易在這裡,就是我送你是乙個,你送我又是乙個,這樣大稅務局就能收兩道增值稅啦」。稅法中的規定回答中也說了: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視同銷售處理」,所以無償受贈的貨物再度無償贈與,應當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2.消費稅的徵稅環節一般是生產和批發環節,所以在無償贈與這個行為中基本不會涉及。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在第五條確定了: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事實是,營業稅根本沒規定贈送勞務這回事,而且就常識而言「白幹」應當也不是普遍意義上對贈送的理解。

4.個人所得稅中對於贈與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具體見@羅珊的回答。

最後,我非常不喜歡這種抖包袱說段子式的答題。

3樓:餘海波

修改下樓上,樓主的描述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贈與,贈與可以免交部分稅費,但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稅費。如向他人贈與房屋,可免交營業稅和所得稅,但仍需要承擔契稅。

4樓:房冠江

相互送禮在法律上基本稱為贈送,一般都有稅收方面的問題,如果是銷售但說是贈送,稅收就會流失,因此任何國家對贈送都會考慮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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