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藝術家在拍賣行宣布成交的一瞬間,將自己的藝術品摧毀,那麼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嗎,向誰承擔?

時間 2021-05-05 11:22:53

1樓:「已登出」

請原諒不請自來。

如果真的是Banksy毀壞的,那麼就有了行為、過錯/故意,和因果關係。但是是否是損害是個未知。損害事實,是指對人身/財產帶來了不良後果或者不良利益,但在藝術品這裡還真不好說,畢竟,畫經過這麼一折騰公升值也不是沒有可能。

再者,可以向行為人主張財產責任的是財產的合法權利人。

違約違約責任的話,就要看合同相對性了。買家是否可以向拍賣方主張違約責任,保險利益人是否可向保險人主張賠償,要先看他們之間的合同是怎麼約定。沒看他們之間的合同,還真不好說。

最後,這件事吧,怎麼說呢,藝術的生命力就是因為稀缺和不可複製。我倒是覺得是個二次創造。買家翻臉的可能性不太大,除非,Banksy站出來說這是個贗品,然後把它給碎了。。。

2樓:穀雨不下雨

顯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拍賣行的拍賣已經成交。也就是說,對於名畫這個標的,已經在藝術家和買家之間形成了乙個買賣合同。那麼藝術家就負有給付名畫的義務,買家就負有給付相應錢款的義務。

但是現在,藝術家無法給付名畫,且沒有不可抗力的免責因素,那麼就應當承擔無法履約的違約責任。

至於具體的賠償就要看這個拍賣行的相關協議和約定了。

3樓:vc多多

做為乙個拍賣師,不請自來。

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宣告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宣布成交即為成交,其結果受《拍賣法》保護。

最高出價者(買受人)可向拍賣行要求賠償。

拍賣機構向委託人追償。一般追償額為:買受人要求賠付的金額+本次拍賣所涉及的費用(場地人員公告預展等)

不過lz是問的國外的拍賣公司,在國外的拍賣行為,可能和國內有不同。

手機打字不易,求讚(害羞臉)

4樓:徐照青

法律層面我不懂,但藝術層面,這些碎紙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了原作了。

這不知道是喜劇?還是悲劇?!

又:這樣一來,這算不算一件全新的藝術品,其實也是有爭議的!?

5樓:xeason chan

最後這幅畫更貴了。。可能諷刺的點在於:

藝術家全部自以為對被消費和商業的反抗,到最後,不但沒有逃過,甚至他的反抗本身也成為了被消費的素材,被商業資本和看官們明碼標價

6樓:cloudybird048

我只想提醒幾位答主,英國採用的債權意思主義而非物權形式主義,沒有特別約定時,並不要求交付作為變動物權的要件。而且只要達成合意,有充分對價和達成合同之意思,就已經完成了所有權的轉移。

7樓:nero

第一部分是拍賣部分的關係,拍賣落錘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未完成交付,所有權仍在賣方處。拍賣整個過程是委託合同+買賣合同,委託行為法律後果歸於委託人,即賣方。此時因履行不能,若拍賣行向買受人披露賣方,則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若不披露,則只能由拍賣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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