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簽訂勞務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隨時離職?

時間 2022-01-16 06:44:29

1樓:抗美平倭

首先,明確一點,臨畢業的大學生,以就業為目的,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在以往的一些回答中,很多人會以在校生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為由,否認臨畢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其依據是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12條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機械適用法律法規條文的,真的是誤人子弟。

勤工儉學的特點是,在校學生,以賺取生活費、學費為目的,提供短期、不定期勞務。不具備勞動關係的長期性、持續性、人身從屬性。

臨畢業的學生,以就業為目的,明確崗位,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獲得規律性支付的勞動報酬,理應定義為勞動關係

勞部發(1995)309號,並未將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勞動關係主體之外。即將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與用人單位的成立勞動關係。

一、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為目的,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崗位,並獲得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二,在校生應聘時明確如實陳述自身狀況,用人單位明知對方系在校生的情況,依然願意用工;

三,不存在勞動合同附加生效條件的情況。如用人單位明確將獲得某種學位(畢業證)作為招錄條件的,在校生在取得相關學位時,該勞動合同即生效,反之,不生效。

以上,詳見最高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3年第3集第233—234頁

回到本事件,提問者陳述,勞務合同第一條是確定本人非在校大學生,但後面有一條以上條款本人無隱瞞,謊報自行承擔責任。這方面沒有問題,受招錄條件所限,當事人尚未取得畢業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沒有問題。

當事人7月畢業,在這裡工作了10個月了,單休,正常上下班。這個時候,當事人已經畢業取得畢業證,已經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且實際提供的勞動情況也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那麼,從畢業開始,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而並非勞務關係。

這個時候,如以勞務關係來認定雙方的關係,顯然造成雙方利益重大失衡,尤其不利於勞動者一方。因此,雙方在當事人畢業前建立的勞務關係應當終結。

此時,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與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即時離職。並且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2樓:阿剛

勞務協議簽訂後你時候嚴格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來上班,如果是就不是勞務協議是勞動關係,那就要購買保險,如果未購買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賠償金

3樓:流灬沙

入職3年9個月,沒簽訂勞動合同,有繳納社保。現用人單位要求簽訂乙份勞動合同(合同條款不公平,完全沒有體現雇員的權益),聲稱只用於公司發展需要融資的材料,此合同不作實際執行。如果同時簽訂乙份協議說明此合同只用於公司發展需要,不做實際執行,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樓:蒲元亮

知乎上有律師網友,可直接諮詢這類群體,我來回答下,法律關係有爭議(1):勞動關係。單位肯定沒有出專項資金進行類似專項技術培訓,所以條款無效;(2):

勞務關係。違約金有效,但是單位經濟損失不大從法律角度說可以要求下調違約金。 總之,直接走人問題不大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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