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法律的大神解答一下,這個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2-01-14 18:48:14

1樓:陸予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正)》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中止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原文:(五)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按時發放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提前 30天書面告知甲方後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凡已入職,乙方的試用期為壹個月,試用期內辭職的必須提前半個月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報告(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轉正後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有法律效力),同時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否則,不予結算當月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交接的義務是要履行的)。(由於工作的特殊性,學期中不予受理辭職。

)試用期未滿15天乙方主動解除合同的,不發放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企業的試用期是當地的最低工資,南寧市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為1810元/月,每天60元左右

2樓:陌上律師

這個條款是違法的。

首先,用人單位不按時發放工資,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受提前30日限制;

其次,試用期內辭職,一般提前3日通知即可;

第三,正式員工辭職也不能剋扣工資;

第四,試用期解除合同,仍然可以領取工資,標準參照同崗位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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