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嗎?享有對工程價款的追索權嗎?

時間 2022-01-07 04:45:58

1樓:浩博雅望律師

實際施工人原則上應當向與其存在合同關係的對方主張工程款,同時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至於能否向層層轉包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工程款存在爭議。在(2021)最高法民申3670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是可以的;《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3年6月26日)第23條規定,層層轉包中,實際施工人要求所有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均承擔責任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援。

前手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舉證證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應免除其給付義務。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樓:朱俊律師

可以主張,但可以主張與是否能成功主張到是有區別的。

1.首先,你要證明你是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指的是提供人、材、機、管理、資金等實際承包工程的人,請對號入座,看看是否符合條件。

2. 實際施工人證明成功後,發包人如果證明其不欠付工程款,那麼你也沒法要求發包人承擔責任。

3. 以上這些都是基本概念。細節上還要分清(1)是否存在掛靠?掛靠的後果是不一樣的(2)中間環節是否存在合法分包?(3)哪個地區的法院審理?

事實上,分析你這樣的這乙個問題至少需要寫一篇一萬字的文章。

3樓:張毅律師

可以的。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023年12月29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實際施工人有權主張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承擔相應責任,或行使代位權主張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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