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無償利用共有部分,是否構成侵權?

時間 2022-01-06 17:57:35

1樓:劉祺

有乙個簡單的判斷依據,就是看該利用是否有排他性。

比如你搬個小板凳曬半個小時太陽,別的時間不會影響別人使用該場地。這就不具有排他性。

比如說你整了一輛房車停在那裡,讓家裡的保姆居住。這就具有排他性。

對公共部分的利用,如果有排他性,除非有相關法律條授權,否則必須直接或者間接取得業主大會的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2樓:江蘇鑫律聯律師事務所

但如何理解本條所規定的「合理需要」,司法實踐中並無統一標準。本文以實踐中多發的無線電愛好者利用屋頂安裝無線電裝置為例,對業主無償利用共有部分的合法性進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實踐中,一般認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屋頂實質上包括了屋頂結構與屋頂空間。屋頂結構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而屋頂空間則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保留的分層空間權,兩者分屬物權法體系下不同物權種類的權利客體。

據此,可以認定樓頂為業主共有部分。